皮山縣環境保護局

(二)編制皮山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 (八)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事故,糾紛處理和信訪工作。 (十六)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

基本信息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規章和辦法;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轄區內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措施並貫徹執行。
(二)編制皮山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
(三)監督檢查管理本行政區內自然環境保護工作,指導本行政區域生態農業建設工作;加大對生態環境功能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的監督。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環境保護隊伍的建設及專業幹部的崗位培訓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在中國小和成人教育、培訓中開展環境功能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審批投資2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參與本行政區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查及廠址選擇,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並督促檢查實施情況育、培訓中開展環境功能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詳細介紹

(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污染源及生態破壞調查,提出防治措施。
(八)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事故,糾紛處理和信訪工作。
(九)負責本行政域內環境監理工作。負責徵收自治區和地區徵收範圍內以外的所有排污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污企業的排污費。
(十)參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內容。
(十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履行環境保護法律 、法規、方針和政策情況。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標準、技術規範。
(十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審批限額內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十四)執行國家公布禁止(或嚴格限制)的重點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優先控制名錄;負責本行政區內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受皮山縣人民政府委託,處理與相鄰縣之間的環境糾紛,承辦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
(十五)組織管理科技成果和環境科技交流與合作;負責本行政區環境保護設備的質量監督,認證工作。
(十六)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
(十七)協同有關部門在中國小和成人教育、培訓中開展環境功能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十八)承擔縣委、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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