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結構
每項罪目之下系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等衙門題本一道或若干道,間或也雜有題準。題本一經“聖旨”“是”了的,“準議”了的,“準擬”了的,就都成了“題準”或“奏準”。“題準”“奏準”當時都奉以為“例”。“例”是輔“律”而行的,也完全具有律令的性質。“律”和”例”都可以據以定罪決遣。“律”是皇祖(“前主”)所是而定的,“例”是“列聖,(“後主”)所是而立的,這是它們的不同處。編寫時間
正編五十卷中的題本最早是天順八年的,天順是英宗年號檔案雖是英宗天順年的,其實是憲宗朝的。因為英宗死於天順八年正月,而此五十卷所收檔案都是天順八年正月以後的。最晚的是孝宗弘治九年十二月初二日的一道題本。因此可以說五十卷中的。“附編”的239件,就時間上說,和前五十卷相同最早的也是天順八年的,最晚的是弘治七年的。但有一點不同,就是在這宗檔案的末尾有戶部和刑部世宗嘉靖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兩道題本。這兩道題本都是審議前此巡按直隸監察御史戴金所奏鹽法十二事,具題請旨而經世宗皇帝同意了的。舊鈔本《皇明條法事類纂》所輯錄的材料,全是明朝的檔案,而且其中絕大部分是首尾俱備的題本, “題準”止占少數。它為研究明史保留下來了一大宗重要的原始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