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和市區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依法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全市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研究擬定因公傷亡、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開展軍民共建活動,總結表彰先進典型;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四)貫徹落實安置政策,指導全市安置工作;承辦市區內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和開發使用;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救災減災規劃;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核查並統計上報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各種形式的救災捐贈,組織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組織指導災民生產自救;負責指導城鎮社會福利院、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擬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和全市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村、居委會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和報批;進行小城鎮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制定小城鎮區劃發展規劃,指導小城鎮建設;負責全市地名管理;承辦市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批;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編繪全市行政區劃地圖;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八)組織起草有關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地方性政策措施,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擬訂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定社會福利企業發展規劃,提出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指導福利企業管理,新辦、變更社會福利企業審批及福利企業年檢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國家和省婚姻登記、殯葬、兒童收養政策方針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推行殯葬改革。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地方性規範性檔案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監督民政事業資金的使用和內部審計;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政治思想工作,黨建工作、紀檢監察、行風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畫財務科)。
協助局領導處理局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承辦局重要會議;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理論研究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表彰活動;負責局機關各科室綜合協調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局機關的督查、信訪、宣傳、文秘、保密、檔案和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和全市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的審計監督;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和民政科技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組織指導民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民政系統的行風建設和紀檢監察。
(二)救災救濟保障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核查並統計上報災情;分配、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災區緊急救助,災後重建和生產自救;負責地區性捐贈活動報批,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建立和實施城鄉社會救助制度,擬定相關配套政策;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城鎮福利院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社會救濟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三)優撫安置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國家優待撫恤政策,組織起草優撫工作地方性法規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戰因工致殘和無工作單位的人民民眾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等級評定審核報批;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軍地雙方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總結表彰先進典型,開展軍民共建活動;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負責新建、擴建烈士紀念建築物批准及晉升市級管理的報批(確定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和市級管理的烈士紀念建築物遷移審核或報批工作;制定全市優撫事業費分配計畫,並監督使用;承擔市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貫徹落實安置政策,指導全市安置工作;承辦市區內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和開發使用;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四)社會事務和區劃地名科。
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指導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的婚姻登記、城鎮社會孤老供養、孤兒送養和兒童收養工作,倡導婚俗改革;負責指導全市的殯葬管理工作,擬定殯儀館、公墓發展建設規劃,負責公墓建立的審批及年檢,推行殯葬改革。
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所在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村、居委會行政區劃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進行小城鎮行政區劃發展規劃戰略研究,制定小城鎮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和市地州行政區域邊界線爭議的調整和調處;負責全市地名管理;承辦市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批;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編繪全市行政區劃地圖;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培訓和表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起草有關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地方性政策措施,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民間組織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組織起草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性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依法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社團的依法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擬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負責市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的依法行政和行政審批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