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白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白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屬於機關行政編制5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20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6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做好人力資源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定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制度和標準,促進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研究完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市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定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市(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研究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擬定實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定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聘用、考核、獎懲、任免、培訓、辭職辭退等工作。

(十四)擬定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定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監督全市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五)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考核、獎懲、任免、培訓、辭職辭退等工作。

(十六)擬定全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並擬定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七)完善全市公務員考核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市直政府部門績效評估工作、檢查督導縣(市)區政府績效評估工作。

(十八)擬定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教育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指導組織全市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十九)完善全市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二十)擬定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二十一)指導和協調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以下政府實施公務員法工作;負責公務員登記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二)代市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二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協調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協助局領導督查、查辦和綜合協調局內各職能科室及直屬事業單位業務工作和工作目標落實與完成情況;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公文管理、信息報送、外事、機要、保密、檔案、文印、後勤、保衛、安全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政審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處理黨委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治理和軟環境工作;負責制定加強行業作風建設制度,並組織監督檢查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社保基金管理辦公室)。

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彙編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並負責管理局機關專項經費;管理局屬國有資產;指導監督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網路;組織監督各項勞動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實行社會保險內部審計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監察科。

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與研究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組織開展相關行政監督檢查;承擔相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培訓、諮詢服務和宣傳工作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有關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審核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許可項目的合法性;監督檢查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人事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人事監督檢查工作規範;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制定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承辦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險涉外法律事務;負責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險普法及法律諮詢工作。貫徹執行國有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負責全市公務員管理政策法規的協調落實和監督檢查,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四)行政審批科。

負責市直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公務員、工勤人員和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因病退休、退職審批; 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增加工資及其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審批;市政府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公務員、工勤人員和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審批;市政府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錄用(聘任)公務員或工作人員審批;市直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崗位結構比例和崗位設定審批。負責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職工退休審批;企業年度工資總額計畫核准及核發《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工人跨地區調動審批;設立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初審;設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審批;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審批;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

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

(五)勞動關係與工資福利科。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係政策;擬定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負責企業職工以及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人員的省際間流動管理工作;擬定全市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執行國有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制定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參與市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完善全市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政策和標準;研究制定地區津貼制度,完善艱苦崗位津貼制度;研究國家、省工資福利政策,協調、指導、監督行政審批科工資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結合白山市實際提出相關的意見和辦法;負責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和指導工作;協調、指導全市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六)調解仲裁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規章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民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七)公務員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的職位分類、考試錄用、定崗定員、輪崗交流、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考核考察、職務升降、競爭上崗、獎勵懲誡等工作。具體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市直政府機關公務員和工勤人員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及年度考核方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府機關公務員和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優秀指標的核定和考核結果的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審核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的行政獎勵計畫和系統表彰獎勵計畫的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公務員享受獎勵表彰有關待遇的審核確認工作;負責市直政府機關國家公務員科級領導職務及科級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的競爭上崗輪崗交流和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市政府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級別確定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係統獎勵資金的審批工作;負責代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參與政府績效評估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工作。

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及登記管理工作。

負責公務員信息庫的管理工作。

(八)培訓教育科。

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建立各級、各層次培訓教育基地,綜合協調有關培訓機構,負責普法教育的協調、貫徹和落實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九)軍官轉業安置科。

研究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規定,編制安置計畫並負責落實;組織市直(中省直駐白山單位)單位接收和選調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為軍隊轉業幹部統建住房等有關服務工作;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研究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擬定實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辦市政府軍轉工作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外國專家管理科)。

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組織選拔;負責專家來市(回市)定居等管理事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吸引留學人員回市工作和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有關政策,負責留學人員回市安置、跨地區跨部門調整和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研究擬定專業技術骨幹人才出入省和國外、省市外機構在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

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籌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負責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評審、考核和聘任工作;按照上級統一部署和要求指導有關係列職稱考試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外國專家管理服務的政策法規;負責受聘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來市工作有關工作;負責對外國專家聘用單位的資格審查;建立國外人才信息網路,與國外官方機構及其他組織開展相關交流與合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的外國專家工作。

(十一)養老與失業保險科。

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備案制度;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擬定全市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完善失業預警制度,擬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定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指導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定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二)醫療保險科。

擬定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指導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軍轉幹部、退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的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三)工傷保險科(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全市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市區事業、企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全市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承擔全市因病或非因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申報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因病、非因工申請退休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根據檔案規定,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工作。執行國家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管理程式。

(十四)就業促進科。

擬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貫徹執行國家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就業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的政策,擬定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全市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流動、農村勞動力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制定農民進城務工的管理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務輸出與輸入方面的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五)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指導下,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組織實施職業技能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工作,制定全市技工學校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規劃及政策。

(十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考核、獎懲、職務任免、辭職辭退及申訴、控告等工作。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定市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市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獎勵表彰有關待遇的審核確認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獎勵資金的審批工作。

負責事業單位人才信息庫的管理工作。

(十七)人力資源市場科(引智項目管理科)。

擬定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勞動力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定國(境)外、市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我市的管理;擬定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擬定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對中介機構的管理;擬定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政策,指導監督全市人員調配工作。

提出我市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配置計畫;具體落實人才流動的政策規定,指導全市人才流動和開發工作;擬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和省市特需人員的調配工作,按有關規定辦理中省直機關(中省直駐白山單位)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從白山市以外選調幹部和接收大學畢業生事宜;按規定和要求解決市直機關(中省直駐白山單位)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幹部的夫妻兩地分居及配偶、子女就業等問題。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聘請國(境)外專家和出國(境)培訓的法規和相關政策;擬定全市智力引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和市重點聘請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項目,擬定並落實全市聘請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計畫;負責智力引進成果的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引智經費的管理、使用、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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