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針,加速農業產業化進程,為我市農業經濟發展提供有效的社會化服務。通過合理有效地調節資源配製,規範市場秩序,形成一個有序經營,規範運做的市場運行體系,使我市的資源優勝變為產業優勢,實現資源共享,信息共享,在使企業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的同時也使農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協會的住所在白城市九一三路76號(白城市綠野農產品加工有限公司)。
協會章程
白城市綠豆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白城市綠豆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白城市綠豆產業協會是由白城境內從事綠豆、流通、加工或提供其他與綠豆產業有關的社會化服務專業協會,是經發起人倡導的自願加入的跨區域、跨所有制、跨行業的市級社團組織。在行業管理上,接受國家和省、市對外貿易經濟組織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針,加速農業產業化進程,為我市農業經濟發展提供有效的社會化服務。通過合理有效地調節資源配製,規範市場秩序,形成一個有序經營,規範運做的市場運行體系,使我市的資源優勝變為產業優勢,實現資源共享,信息共享,在使企業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的同時也使農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第四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白城市九一三路76號(白城市綠野農產品加工有限公司)。
第五條 本協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3萬元。
第六條 本協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與本協會有關的社會、經濟、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白城市商務局,登記管理機關為白城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白城市商務局和白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搞好全市協會發展情況的綜合協調、檢查與指導。
(二)研究探索綠豆產業為農民增收致富、擴大出口創匯的有效途徑,為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據,並提出建議和要求。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呼聲與建議,積極為會員爭取有利的政策,為其發展創造寬鬆的外部環境,建立起政府與會員單位有機協調的行業管理機制。
(四)通過協會發展,有力帶動綠豆產銷結合,不斷開闢國內外市場。
(五)及時為會員提供生產、流通和市場信息服務。指導會員進行現代化規模種植生產;幫助會員間建立穩定的產銷關係;通過建立自己的銷售組織,自銷、代銷或建立專賣網點,將產品打入國內外市場;通過興辦經濟實體,進行產品精深加工,實施產、加、銷(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促使綠豆轉化增值和順暢流通,為會員贏得最大的利益。
(六)組織經驗交流與技術推廣工作。舉辦各種培訓班,提高會員駕馭市場經濟能力;大力開展科技推廣與運用,承辦推廣項目的報審及組織實施等工作。
(七)搞好行業自律。綠豆產業協會發展,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要把增加農民收入放在首位,切實保護會員的根本利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二)擁護本協會章程,熱心為協會發展搞好服務,積極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三)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並在本產品生產、研究、開發中做出重大貢獻的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協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學術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協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取得協會的信息和資料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的組織活動;
(四)承擔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五)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協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計畫;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由團體會員協商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人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商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後,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通過的章程和各項決定;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以及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批准本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人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人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人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人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並定期(通常為每年一次)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會長、副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年齡的,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取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審批。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選可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的由會員代表大會2-3人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取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材料要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為協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5年12月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