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區清除冰雪的規定

承擔冰雪清除任務的責任者應按清除冰雪責任書的要求完成冰雪清除任務。 承擔清除冰雪任務的責任者因故不能完成清除任務的,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有償代為清除。 具有清除冰雪任務的責任者,應及時清除冰雪。

基本信息

白城市市區清除冰雪的規定
2000年1月20日

條款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白城市市區內的道路、廣場、市場、巷道和居民小區等地方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清除冰雪的具體區域,由城市市區各街道辦事處按轄區具體安排確定。
第三條洮北區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市區內清除冰雪的組織領導工作,並組織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落實。
白城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以下簡稱城管監察支隊)負責城市市區內冰雪清除的監督檢查工作。
公安、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市區內冰雪的清除工作。
第四條 凡在白城市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業戶和居民,均有承擔清除冰雪的義務。
第五條 各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就地就近,合理負擔”的原則與“門前三包”相結合,確定清除冰雪責任者和劃定責任區,同責任者簽訂清除冰雪責任書,並將責任書(副本)及時送交城管監察支隊備查。
對承擔清除冰雪任務的責任者要明確責任, 不準留有空白地段。
(一)街路、廣場分界要以道路中心線為清掃界線,只一側有單位的路段,由所在單位負責門前道路全部清掃任務。
(二)相鄰單位,原則上以相鄰單位界線為界,中間的空檔地段由相鄰單位共同承擔。
(三)巷道和居民區內積雪由各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自行組織居民清掃;樓房小區由物業管理部門負責清掃;鐵路區內、各類市場及開發區內的冰雪清掃、清運工作,分別由白鐵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落實。
鐵路區內的冰雪清除責任區的劃分,由所在街道辦事處予以協助。
(四)無單位的街路積雪由街道辦事處組織轄區的駐街單位負責清掃,具體責任區由街道辦事處劃定。
第六條 承擔冰雪清除任務的責任者應按清除冰雪責任書的要求完成冰雪清除任務。清除冰雪責任者因故發生變更的,原清除冰雪責任者或在該責任區的新設立的單位應將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負責簽訂責任書的街道辦事處,由其重新確定責任者和責任區。
第七條 承擔清除冰雪任務的責任者因故不能完成清除任務的,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有償代為清除。
第八條 具有清除冰雪任務的責任者,應及時清除冰雪。夜間降雪,次日立即組織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組織清除。中小雪應在一日內清除完畢,大雪應在二日內清除完畢。節假日降雪,應及時組織清除。
冰雪的清除工作,以無積冰、無殘雪、露出地面為標準。
清掃冰雪要注意保護道路、廣場等公用設施的完好。
第九條 清除的冰雪在有分車島的路段,可堆放在分車島內,有行道樹的路段可堆放在行道樹根處,要做到堆放整齊,無處堆放的冰雪一律運出。
清除的冰雪需要外運的,除本規定已經明確責任的以外,由洮北區政府統一組織。市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指揮,聽從調動。
第十條 在清除冰雪過程中,過往車輛應注意避讓,確保清除冰雪人員的人身安全。對不服從交通管理、造成交通責任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對在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城管監察支隊依照《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辦法》的規定給予以下處理:
(一)依照《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規定,對拒不簽訂清除冰雪責任書的,責令改正並處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部門對該單位主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
(二)依照《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規定,對未按時清除冰雪或未達到清除冰雪標準的,責令限期清除。在限期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清除任務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該單位及單位主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並由城管監察支隊、街道辦事處共同研究指派專人代為清除,(代清冰雪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三至四角)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對拒絕交納罰款和代清費用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拒絕、阻撓城管監察支隊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城管監察支隊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清除冬季冰雪的暫行規定》(白政發[1993]6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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