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領用

發票領用即納稅單位和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領用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第28條規定,發票由稅務機關統一管理。不允許自印發票的納稅單位和個人如需使用發票,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購買,需要購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要向所在地稅務徵收機關(發票管理所)按照規定提出購票申請報告,提供稅務登記證或其他有關證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購用發票的開戶,領取“購用發票登記簿(卡)”,憑以購用發票。

納稅單位和個人對領用的發票,應有記錄,每年清理後將領、用、存情況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報告。對從事生產經 營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凡是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規定不能售給發票,也不可批准自印發票。需要開用發票時,由納稅人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填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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