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權
科學家對自然現象、特性或規律提出前所未有的闡述因而依法取得的權利。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發現與發明不同之處在於,發明是對現有生產技術水平的變革所取得的科學技術成就(見發明權),發現則是對自然界或其客觀規律的新認識,例如對新星球、數學定理、物理理論、地震規律方面新的發現等。這些發現不一定能立即套用於生產實踐,但它們擴大了人類的知識領域,使人類能夠進一步探索大自然以及人類自己(例如在生理學方面)的奧秘,有的還能進一步引進套用科學,為人類帶來福利,因此受到各國法律的保護和獎勵。取得重大理論成就的發現人並能取得國際獎金和榮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獎勵科學研究成果。1979年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規定對集體或個人的重大發現成果,由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全國性學術團體和由副研究員或相當於同一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聯名的推薦,經批准後,給予人身獎勵和財產獎勵。人身獎包括榮譽證書、獎章等,財產獎根據科學成就的大小而決定獎金的等級。在蘇聯,1964年《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中,對發現權的規定單獨成編,除對發現人的權利及其繼承人的權利加以規定外,還明確有關發現權的爭議由法院解決。糾紛案例
科研成果風光的背後卻隱藏著信任危機。為世界首報核型發現權的歸屬和科研獎金的分配問題,某醫院一名檢驗師和科室主任對簿公堂。2006年5月10日,中山市中級法院對我市首例醫療科研爭議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同為世界首報核型發現人,兩人按各自貢獻分享科技進步獎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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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獲獎紛爭起
2003年6月,中山某醫院基因研究室發現一例“4條染色體發生平衡易位”罕見細胞核型,後被中國醫學遺傳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鑑定確認為“世界首報核型”。2004年,經中山市衛生局推薦,對世界首報核型進一步研究所形成的《世界首報罕見核型細胞和分子遺傳學系列套用研究》科研成果,榮獲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
在市科技局公布的獎項目錄上,某醫院基因研究室主任於敏和曾任該室檢驗師的黎欣,分列為研究成果的第一、第二完成人,華中科技大學某教授及該室另外兩名醫師位列其後。獎項公布後,參與獲獎科研項目的課題組人員獲得了中山市政府和該醫院發放的共10萬元獎金。作為課題組負責人的于敏簽收了這筆獎金,並經院方認可後按慣例作出了分配方案。黎欣對擬分配其25%的獎金份額表示不滿,主張其應得30%的份額。於是,于敏一直保管著黎欣的獎金未發。
檢驗師狀告室主任
2005年12月,已經調往上海工作的黎欣委託代理律師向法庭提出訴訟。黎欣訴稱,于敏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發現權,世界首報核型是獲獎科研項目的核心,應該領取30%的獎金份額方能體現自己在獲獎科研項目中的價值和作用。
經法院審理查明,黎欣是檢驗專業中專畢業,1999年晉升檢驗師後,一直在市某醫院染色體檢查室工作。在糾紛發生之前,黎欣在該醫院沒有申報過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也未曾作為主要科研人員參與科研項目。于敏是腫瘤遺傳學副研究員,主任醫師,省醫學會醫學遺傳學會委員,中山大學、廣東醫學院碩士生導師。1994年于敏在該醫院建立了染色體檢查室開展檢查、診斷工作,歷年發表論文30多篇,並曾多次獲得省、市級獎勵。
法院判決一錘定音
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黎欣在工作中最早發現了患者的染色體核型異常,但尚不構成科學發現。由一般發現到被確定為世界首報核型,其中的研究、探索工作是決定因素。于敏在世界首報核型的發現過程中所做的詢問記錄、診斷核型、整理相關資料申請鑑定、合寫病例報告在刊物上發表等工作,是構成該科學發現的必不可少的環節,因此確認世界首報核型的發現為黎欣、于敏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兩人同為發現人,共同享有發現權。
法院根據完成人在獲獎科研成果中所作的工作和貢獻,認定黎欣對所獲科技進步獎獎金享有25%的份額,判決于敏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0日內按已發獎金額支付給黎欣獎金25000元。對此判決,雙方未提起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