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醫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衛生、藥品、醫療器械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定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定全縣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擬定全縣中醫藥和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實施國家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參與全縣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研究;制定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劃,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和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
(三)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範和制度;建立流動人口公共服務、信息共享和區域協作機制,指導和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承擔綜合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推動實施母親健康工程、優生促進工程和農村計生家庭創業工程;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指導衛生、計生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
(四)負責擬定全縣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負責擬定農村衛生、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五)負責擬定衛生應急預案,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工作;負責傳染病防治、公共場所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和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醫療事故鑑定和負責幹部、專家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制定全縣衛生、計生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外援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指導縣計畫生育協會的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管理使用;負責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工作的摸底上報和計生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
(八)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社會募捐、籌措救災款物以及人道主義救助工作。
(九)承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