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章管理制度

六、使用市人民政府印章需經市長同意方可用印。 八、印章限在辦公室內使用,非經市長特許不得攜帶印章外出。 十、印章需要刻換時,須經市長同意,按有關規定刻制。

為規範印章管理,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本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辦管理的正式印章為“畢節市人民政府”、“畢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各一枚,由文書科委派專人保管。
二、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加強政治責任感,牢固樹立保密觀念,堅持原則,管好、用好印章。
三、保管印章必須存櫃加鎖,隨用隨鎖,保證絕對安全。
四、印章保管人員不得擅自將印章轉請他人保管。因工作需要外出,確需由他人臨時代管印章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辦理臨時代管手續,交市長指定的人代管,印章專管人員回來後,代管人員應立即將印章交回給專管人員。
五、正式公文根據相關領導簽發用印,並作好登記。
六、使用市人民政府印章需經市長同意方可用印。
七、開具行政介紹信、普通證明信等不涉及重大問題的一般行政事項,需用市政府辦公室印章的,經辦公室主任批准後用印。
八、印章限在辦公室內使用,非經市長特許不得攜帶印章外出。
九、不允許在空白信箋或空白支票上用印,特殊情況確需用印的必須經市長批准,並嚴格控制。
十、印章需要刻換時,須經市長同意,按有關規定刻制。
十一、報廢印章應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及時移交或監督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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