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規定

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的發文,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核稿人;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的發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相關負責人為核稿人。 (三)簽批1、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後,報市長簽發。 傳閱類公文,由文書科製作傳閱單,按市人民政府領導排名,呈市人民政府領導閱。

一、發文辦理
(一)擬稿
1、根據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領導意見,需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外發的公文,按辦公室各科室的職責分工,由有關科室擬稿,或由業務主管部門代擬,有關科室核稿。擬稿工作一般應在領導指示、交辦或召開有關會議後3天內完成(會議紀要原則上在會後1天內完成)。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和市人民政府制訂發布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檔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2、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擬寫市人民政府發文處理箋,填寫檔案標題、附屬檔案名稱、主抄送範圍、主辦單位名稱和擬稿人姓名;業務主管部門的代擬稿,主辦單位、會辦單位負責人應分別簽署意見和姓名或加蓋單位公章。擬稿正文應列印清樣。
3、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請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事項,須填寫《公文制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說明發文的原因,並報送電子文本,經本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由相關科室按規定報請領導簽批。
(二)核稿
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的發文,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核稿人;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的發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相關負責人為核稿人。各部門的代擬稿由相關秘書初核後,報相關科室負責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人核稿。
(三)簽批
1、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後,報市長簽發。涉及兩個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須經有關副市長會審後再報市長簽發。
2、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向上級報送的請示、報告,須標註簽發人姓名。向行署報送的請示、報告,由市長簽發。
3、由市長、副市長召集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由召集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
4、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按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辦理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核簽發;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送辦公室副主任簽批,根據簽批意見辦理。文內註明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或市人民政府領導同意的,呈分管副市長或市長審核簽發。
5、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會議的通知,一般由辦公室分管主任簽發,重大的會議通知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6、市人民政府領導已在擬文稿上修改並明確簽署意見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或主任可視況情直接審發,原則上不再另行送簽,以避免工作程式的重複。
7、簽批公文,主簽批人應寫明意見,並簽署姓名和審批時間;其它簽批人也應簽署“同意”或其它具體意見。簽批公文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2天。
(四)發文登記
已簽批的公文,由相關秘書到辦公室文書科統一登記編號、付印。未簽批的公文,一律不得編髮。
(五)校對
公文列印後的清樣,由列印室工作人員送擬稿者初校,再由辦公室文書科復校。初校應校正標點符號、漏字、多字、錯字、竄行、漏行等差錯;復校應對公文格式、版面布局等進行校正。校對無誤,並經校稿人簽署姓名後,送列印室付印。
(六)分發
檔案印製完成後,由辦公室文書科發文人員進行全面核查,主要包括有無套章(蓋印),版頭、文號、印章是否相符,有無廢品等,確認無誤後再進行分發。
(七)發文歸檔
檔案傳送後,由辦公室文書科備3份正本連同底稿和有用的清樣稿歸檔,確保文稿安全、完整。
二、收文辦理
(一)收文
1、收文職責。凡主送市人民政府並需要辦理的公文,統一由辦公室文書科進行分類登記、編號;應急辦簽收的傳真應及時送辦公室文書科處理,緊急傳真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領導、市人民政府領導報告。對不屬於市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公文內容不符合政府決策要求,公文格式不符合有關規定、越級請示、請示與報告不分以及未經部門之間協商徑報市人民政府的來文,應及時退回報文單位或電話告知來文單位,不予辦理。
2、收文時限。一般情況下,收文應在當天完成。辦公室文書科要及時收文,必要時隨到隨收、隨收隨送。對急要件,收文人員收文登記後要及時送相關秘書,由相關秘書送辦公室領導或市人民政府領導,以便及時分辦落實。
3、收文規範。市直各工作部門、各直屬單位、各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報送“請示”、“報告”和“意見”。向市人民政府報送請示,必須先向有關市人民政府領導報告、溝通,徵得市人民政府領導同意後再行文。請求市人民政府審批的事項不得直接報送市人民政府領導。其所屬下級不得越級向市人民政府行文。“報告”與“請示”必須嚴格分開,不得在“報告”中夾帶請求指示或者批准的事項。報送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和“意見”,須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公文中涉及法律、法規的重大事項,需報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後再報送;涉及財政資金、人員編制的事項,報送單位須提前與財政、人事部門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報送。“請示”須一文一事、一個主送機關。
各部門、各鎮鄉辦事處請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項,須做好前期工作並及時上報,給市人民政府留出研究、決策的時間。具體時間要求是:一般事項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緊急事項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特別緊急的事項,需要在5個工作日以內批覆的,除突發公共事件以及另有規定或領導同志另有要求的事項外,必須在文中說明緊急原因。
(二)辦理
1、分辦。由辦公室文書科對收文進行分類,根據收文性質和內容,初分為傳閱類和閱批類。傳閱類公文,由文書科製作傳閱單,按市人民政府領導排名,呈市人民政府領導閱。閱批類公文,由文書科製作公文處理箋,報辦公室主任簽署分辦意見。
2、擬辦。根據分辦意見,需送市人民政府領導閱批的,由文書科分送相關秘書,呈市人民政府領導閱批;需送有關秘書或單位辦理的,由文書科分送有關秘書或單位,並登記。原則上,中央和省、地的下行文,按市人民政府領導排名由上向下的順序,呈送市人民政府領導閱批;各縣區、市委、市人大、市政協等平行文及市直各部門、各鎮鄉辦事處的上行文,按市人民政府領導排名由下向上的順序送市人民政府領導閱批。
3、催辦。相關科室應跟蹤做好中間反饋工作,及時催促承辦單位辦理公文。超過辦理期限仍未反饋的,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或市人民政府領導報告。
4、辦結。對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閱批或轉入其它工作程式,並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答覆的來文,可作辦結處理。處理難度較大,且在一個時期內無法辦畢的來文事項,可向來文單位說明情況後作暫存處理。
5、公文辦理期限。對上級檔案,嚴格按檔案要求及時辦理。對上報市人民政府的一般性請示事項,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節假日順延,下同),最遲不超過15個工作日;對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需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請示事項,相關科室應在3個工作日,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內向來文單位說明來文的辦理情況;對一些緊急事項、突發性事件和搶險救災等的請示,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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