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市政府入口網站的信息發布工作,嚴格遵循“上網不涉密,涉密不上網”、“誰上網誰負責,誰發布誰負責”的總原則。
第三條 保密審查應依照《保密法》和保密工作的相關規範進行,不得隨意擴大限制公開範圍,也不得隨意降低審核標準。
第四條 保密審查的內容重點是公開的範圍、形式、時限、程式等是否符合相關保密規定。
第五條 市政府入口網站信息發布保密審核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政府辦公室是市政府入口網站的主管機構,負責市政府入口網站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核。各部門、各鎮鄉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發布的信息負總責,負責信息審核的分管領導對上報信息的保密審核具體負責。市公安局、市保密局要加強市政府入口網站及信息安全監管。
第六條 信息按重要程度分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特級信息三類。一般信息包括市委、市政府及其各部門日常工作會議、工作措施和進展情況等信息;重要信息包括市委、市政府重要會議,主要領導重要活動以及重大事項情況等信息;特級信息包括涉及全市的重特大事件、突發性群體事件等信息。
第七條 市政府入口網站的信息發布保密審核實行“四級負責制”。
(一)各單位的信息員負責一級審核。主要是信息員在信息採集、整理、編輯、上報等環節,對信息發布的保密性、規範性、準確性負責一級審核。
(二)各單位的分管領導負責二級審核。二級審核主要是對信息員編輯的信息進行全面審核、修改和發布。
(三)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三級審核。當二級審核遇到重要信息、特級信息,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時,需要向主要領導報告或請示,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核、修改和發布。
(四)市政府領導負責四級審核。當發布涉及全市重特大事件、突發性群體事件等信息時,由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請示市政府領導,由市政府領導批示同意後方可發布。
各級審核人員對自己審核的所有信息負責。同時為進一步明確責任,各單位應當建立領導審批台帳,真實記錄三級審核、四級審核的意見和要求。
第八條 在擬發布信息審核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的,也應當進行保密審核:
(一)涉及國家、省、地、市未發布的經濟數據的;
(二)對建國以來重大歷史事件和政治運動的提法與權威部門公開發布情況不一致的;
(三)近期尚未處理完結的司法案件、行政執法案件、信訪案件、行政複議案件等方面的材料;
(四)涉及國家、省、地、市檔案規定應慎重處理的信息的;
(五)可能違反保密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報請市保密局審核的信息或市保密局要求審核的信息,未經審核同意前不得發布。
第十條 保密審核工作的時限記入信息發布的總時限,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時限規定。
第十一條 對不按保密規定提交審核或保密審核不嚴,導致泄密的,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