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地區內各級黨政機關、地區檢察分院、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行業協會、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和中央、省駐畢單位(以下簡稱“部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是指由部門組織蒐集經濟、社會、環境和科技發展情況,用於政府管理目的的各類統計調查。包括以數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問卷、電訊(電報、電話、傳真等)、磁碟磁帶、網路通訊(網路表格、電子郵件等)等為介質的普查、經常性調查、一次性調查、試點調查等。
第四條各部門應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把統計工作的發展納入部門發展規劃,將統計工作列入部門日常或業務工作計畫,逐步實現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
第二章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
第五條根據《統計法》規定,政府統計機構應分級統一管理和協調部門統計調查。地區統計局統一管理和協調地直部門和中央、省駐畢同級單位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各縣、市人民政府統計局負責管理和協調縣市級部門及中央、省駐轄區內同級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畢節地區統計局百里杜鵑調查隊受地區統計局的委託,負責管理和協調百里杜鵑管委會所屬部門及中央、省駐轄區內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
第六條部門內設的綜合統計機構負責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調查活動,制定本部門的統計調查總體規劃。部門內設的其它職能機構無權單獨制發統計調查項目。
第七條政府統計機構通過建立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制度、報表有效期制度、調查項目公布制度、跟蹤檢查制度、舉報制度,對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進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第八條黨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及中央、省各部門駐畢單位,可以制定與職能範圍相對應的統計調查項目。地區檢察分院、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可制定了解業務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
第九條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調查要有明確的目的和資料使用範圍。統計調查的內容和範圍必須與部門的職能相一致,必須符合政府統計機構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不得重複調查。
第十條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和被調查對象的承受能力。必須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凡一次性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調查;凡非全面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調查。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
第十一條調查項目中的報表表式和文字說明必須規範;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必須科學;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不能與其他調查重複、交叉、矛盾。
第十二條調查項目中的統計標準和分類目錄必須與政府統計機構規定使用的標準和分類目錄相一致。涉及政府統計機構規定以外的專業標準和分類目錄,要與有關國家部門標準或行業標準相一致。尚無國家統計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科學、合理的標準分類原理進行歸納和設計,在使用前報政府統計機構並組織邀請有關部門參與聽證。
第十三條制定調查項目時要確定科學合理的調查方法。應結合調查目的和要求選擇最適當的調查方法,以獲得最大的調查效益。避免由於調查方法使用不當給基層造成過重負擔和影響調查數據質量。
第十四條重大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聽證和試點,必須有完備的聽證材料和試點材料。
第十五條調查者必須依法使用調查資料,對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對屬於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和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審批及備案程式
第十六條部門統計調查必須按照經過批准的計畫進行。制定統計調查項目計畫,必須同時制定相應的統計調查方案或統計報表制度,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備案。其中,統計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未經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不得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聯合開展的統計調查項目,由各部門內設的綜合統計機構分別審核把關後,由牽頭部門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備案。
第十八條審批及備案程式的有關時間規定
(一)政府統計機構在收到部門正式調查申請函及完整的相關資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完成時間以復函日期為準。
(二)部門收到復函後,在20個工作日內將布置調查的正式檔案、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送達政府統計機構,以便及時在“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中建立或更新記錄,以及履行公文存檔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實施調查、延期實施調查或需調整變更調查方案的,須及時向政府統計機構報告說明。
(三)對有關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預知、有特殊時效性要求的調查,政府統計機構將根據特事特辦的原則,在24小時內完成審批工作,備案項目可事後補辦。
第十九條各部門報送審批及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須備齊以下檔案,同時提交下列檔案的電子版本的文檔資料:
(一)以部門名義發出的申請審批或備案的函。
(二)調查方案和表式。包括: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式、綜合表式、統計標準和分類目錄、指標解釋、邏輯關係及抽樣方案(針對抽樣調查)等。應明確表述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範圍、調查方法、調查頻率、填報要求、報送渠道、時間要求等。
(三)相關檔案。包括新建立該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聽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等。
第二十條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部門,在將調查方案送審的同時,要認真填寫《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一條政府統計機構對送審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進行初審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部門應積極配合,及時作出解釋,並按照修改意見認真進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見,雙方應進一步研究協商;若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二條政府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的具體審核工作完成之後,以政府統計機構名義發函批覆。批覆分為:同意實施;不同意實施;建議暫緩實施三種。部門收到批覆後,應嚴格按照批覆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地區統計局審批、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未經修改而直接實施的上級部門的合法統計調查項目,各部門在向下布置的同時,均應將布置檔案和統計報表制度抄送地區統計局。調查範圍涉及到地區及地區以下單位的部門調查,在將調查任務逐級布置時,應及時通知同級政府統計機構。
第二十四條對部門內設的職能機構為監控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環節而建立的內容專一、分類至細、頻率固定的業務統計調查項目,在其內容不與其它統計調查項目重複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統計機構提出申請,由政府統計機構審核同意後,授權部門內設的綜合統計機構進行定期審批管理。部門內設的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後,須將調查方案報送政府統計機構,以便納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統一管理。
第五章調查的法定標識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經政府統計機構批准或備案後,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表號、制表機關、批准(備案)機關、批准(備案)文號、有效期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政府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實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調查及其調查周期小於一年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兩年;普查、一次性調查、調查周期大於一年的定期調查,其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備案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皆以復函的日期為起點計算。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一律自動廢止。如需要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在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調查項目,應及時辦理重新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六章部門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應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要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管理制度,包括統計資料對外公布和提供、統計資料審核、統計報表簽字蓋章、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和評估、統計資料歸檔、統計資料交接、涉密統計資料的保管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部門公布統計資料的要求。根據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統計資料保密管理、公布的規定,部門調查的統計數據原則上由部門公布,但在對外公布、提供時,應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布區域性的綜合統計數據必須與當地政府統計機構協商;(二)部門調查的統計數據與政府統計機構調查的數據有重複、交叉的,應當在同當地政府統計機構協商後才能公布;(三)部門公布統計數據要嚴格遵守《保密法》、《統計法》、《統計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國外、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供部門統計資料,或將統計資料輸入計算機網路,以及出國攜帶或對外商務談判使用統計資料,更應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九條部門公布統計數據程式:
(一)部門公布常規統計數據,需要報送政府統計機構會商的,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前提出;
(二)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時,應在15個工作日前提出,經過同相關部門會商後方可對外公布、提供;若經過會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政府統計機構將提請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若遇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預知、有特殊時效性要求的統計數據,部門可根據特事特辦的原則,在向人民政府報告的同時抄送當地政府統計機構。
第七章檢查與監督
第三十條政府統計機構有計畫地對各部門的統計工作規範化情況進行檢查,主要採取抽查和重點檢查的方式進行。各部門應建立健全部門內部的檢查制度,對各職能機構統計工作規範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政府統計機構為了保護合法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順利實施,採取以下監督措施:
(一)定期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以便建立全社會監督機制。“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的內容包括:
1、經過批准或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名稱;
2、制定及組織實施該項調查的單位名稱;
3、批准文號或備案文號及其日期;
4、調查項目的有效期。
同時,公布經查實的違法統計調查項目和因超過有效期而被廢止的統計調查項目。
(二)建立對違法統計調查項目的舉報核實制度。在政府統計機構設立舉報電話,根據舉報線索,對違法統計調查項目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後依法查處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為保護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的權益,減輕被調查者和各級數據蒐集處理部門的負擔,政府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實施方案與批准方案的一致性情況、統計資料的使用和公布情況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
(一)檢查調查實施過程中是否嚴格按政府統計機構批准的方案執行,是否有擅自變更調查內容、調查範圍、計算方法和報送頻率等行為。
(二)檢查調查的統計資料是否被正當使用和依法公布。資料使用與調查目的是否一致;資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範圍;資料是否被私自用於營利目的;是否違反統計數據保密管理和公布的規定;是否有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權益的行為。
(三)檢查統計調查資料的有用性。對使用頻率不高、針對性不強的統計調查項目,建議修改、合併或停止實施。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未履行法定的審批或者備案程式和擅自變更調查方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縣、市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可以依法予以廢止,並按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管理部門提供的服務
第三十三條為主動作好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現的問題,政府統計機構為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部門提供有關業務性諮詢、調查方案設計指導。幫助部門掌握設計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方法,提高統計調查項目的設計效率和質量。
第三十四條建立健全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統計資料庫、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和辦公自動化等為主要內容的部門統計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統計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為了避免統計調查項目之間的重複、矛盾,政府統計機構建立並向部門開放“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部門在制定統計調查項目前可先進行查詢,以達到避免重複調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六條對於部門利用已有資料,精簡統計調查項目和調查內容的,政府統計機構應予支持和協助。對部門之間在利用對方資料中遇到障礙的,政府統計機構可出面協調。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對於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與部門聯合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以政府統計機構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統計機構的文號,參照政府統計機構調查項目審批程式辦理;以部門為主制定的使用部門的文號,參照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程式辦理,最後以會簽檔案作為實施依據。
第三十八條各縣、市、管委員的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必須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當地情況的執行辦法。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畢節地區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正式行文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