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二條 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旅遊項目,自營業之日起,三年內由地區、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其所繳納營業稅、所得稅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30%獎勵給企業,用於支持企業的發展。 第十一條在畢節地區工業園區內投資建設工業標準化廠房以租賃方式經營的,自經營之日起,五年內由地區、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企業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40%獎勵給企業,用於改善企業的服務設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最佳化投資環境,促進招商引資,鼓勵和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畢節試驗區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於自發布之日起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興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在我區交納流轉稅和所得稅,或投資建設地方基礎設施、農業和社會事業項目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本政策第二章不適用礦產資源採選、粗加工類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類項目。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投資者,在享受國家西部開發優惠政策的同時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財稅扶持政策
第四條 符合國家鼓勵重點投資領域的項目以及經省級以上具有認定資格的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由地區、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用於支持企業發展。
第五條 在區內投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包括水利、清潔能源、非政府投資收費道路、通訊、城鎮配套工程、環境保護及生態建設工程)的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由地區、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40%獎勵給企業,用於支持企業發展。
第六條 從事農業綜合開發、生態畜牧業建設和農畜產品深加工,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投產後五年內由地區、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40%獎勵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第七條 投資醫療、衛生、教育、文化、體育等公益性事業的,自營業之日起,三年內由地區、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其所繳納營業稅、所得稅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用於改善企業的公共設施。
第八條 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旅遊項目,自營業之日起,三年內由地區、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其所繳納營業稅、所得稅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30%獎勵給企業,用於支持企業的發展。
第九條在區內新建的連鎖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專業批發市場等投入使用後三年內,由地區、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100%獎勵給企業,用於支持企業的發展。
第十條 對以兼併、收購或其他方式參與我區破產、停產或長期虧損的國有或集體企業改革改制,安置原企業職工30%以上並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契約,實際注入資金(大、中企業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小型企業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由地區、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40%獎勵給企業,用於企業的技術改造。
第十一條在畢節地區工業園區內投資建設工業標準化廠房以租賃方式經營的,自經營之日起,五年內由地區、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企業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40%獎勵給企業,用於改善企業的服務設施。
第十二條投資者依據法律規定、契約約定,合併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併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併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第十三條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註銷,並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契約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第十四條非公有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第十五條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1%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第十六條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第十七條在我區投資修建公路,其公路線路及其兩側邊溝建設用地所占用的耕地,比照鐵路、民航建設用地,免徵耕地占用稅。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八條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項目(包括農產品加工企業),在獲得工業用地的同時,其項目所需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可以占項目用地面積的10%。
第十九條投資者利用原依法獲得的“四荒”地發展農、林、牧、水產養殖業,享受“四荒”地拍賣的優惠待遇。經有權審批的部門批准,投資者可在依法獲得的荒地內修建生產性用房。
第二十條投資者投資從事水、電、通訊、道路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有周邊土地的開發權。
第二十一條在地區和各縣(市、區)工業園區內的新建、擴建項目優先保證用地計畫指標。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4公頃以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4公頃以上不足10公頃的,由地區行署審批。土地出讓金可以按宗地地價的80%確定,但不得低於該地塊所在地工業用地最低價。土地出讓金一次性交納有困難的,可採取分期或分年交納,繳清後即可辦理土地證書。對在工業園區內投資的項目,使用經批准的國有土地,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作價部分及其收益作為國家股本金注入企業,其所產生的收益自企業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全額返還企業,用於扶持企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地區投資重點的企業,投產後三年內可用所享受的財政扶持資金交納土地出讓金,若未達到全額土地出讓金額度時,企業繳清不足部分後,國土資源部門給予辦理土地使用證。
第四章 行政收費政策
第二十三條投資者辦理其投資所需的行政審批手續發生的費用一律實行零收費(按規定要向國家和省繳納的費用以及非行政服務收費除外)。
第二十四條投資者投資購買停產、半停產、破產企業,免收房產交易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投資者投資興辦商貿企業、集貿市場、出租經營性房屋、櫃檯或創辦餐飲、娛樂企業的,三年內免收價格調節基金。?
第五章 投資服務政策
第二十六條對投資項目,地區、縣(市、區)有關部門要從項目簽約、申報、核准(備案)、建設直至營運等過程進行全程跟蹤服務,主動上門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幫助協調解決其在建設和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行政審批手續實行並聯審批。對於需要多部門審批的投資事項,由政務服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集中審批、同步辦理,實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
第二十八條行政審批手續實行網上預審。投資者的申報材料可通過遠程審批系統上傳到政務服務中心辦事視窗,根據審批人員意見將申報資料備齊後進行一次性受理。
第二十九條投資者辦理與其投資有關的各項行政審批手續,受理機關一律實行“首問負責制”。投資項目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屬地區內辦理的手續,有關部門必須指定專人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年檢事項必須當場辦結。
第三十條投資者凡符合國家政策和相關法規的金融服務需求,區內金融機構須積極、快捷、優質的為其提供金融服務。非常規的、較為重大的金融服務事項,由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指定專人幫助協調。鼓勵區內金融機構對投資者提供信貸資金支持,對提供較大信貸資金支持的區內金融機構,由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提請政府協調在財政存款和優質信貸項目推薦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投資者在戶籍、子女入托入學、職稱評聘等方面享有與我區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對來我區投資或進行經濟、科技、文化交流的外國人,可由公安機關一次簽發1-5年的有效居留許可證件;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其本人申請,經報批可給予永久性居留資格;對長住我區或需要多次往返的外國人,可簽發兩年以上五年以內的多次簽證。
第三十三條實行招商引資重點企業聯繫制度。年納稅額在100萬元至500萬元的企業列為縣(市、區)招商引資重點企業;年納稅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列為地區招商引資重點企業。對招商引資重點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由地、縣級領導和監察部門聯繫,年納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由地級領導直接聯繫。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到企業進行檢查,不得隨意進行評比,違者由監察部門按照“三亂”行為予以嚴肅查處。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先告知並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標準,同時給予充足的整改時間。
第三十四條對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世界500強、全國500強企業在我區投資新辦項目可按“特事特辦”、“一事一議”的原則研究確定優惠政策,並組織專門班子為其協調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區內出台的有關政策與本政策有牴觸的,一律以本政策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畢節地區招商引資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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