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一步認識金融在我區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當前,我區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實現跨越式發展的起步階段,一方面需要通過促進儲蓄和投資增長、最佳化資源配置、便利交換等金融活動,引導生產要素合理流動,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城鄉、區域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以推動經濟成長;另一方面,我區不合理的金融發展現狀以及部分金融風險的存在又令試驗區經濟成長長期受阻。抑制金融副作用,合理髮展金融業,以助推畢節試驗區經濟大發展,是我區急需解決的重大課題之一。
(二)提升金融業發展戰略地位。要實現畢節試驗區改革發展規劃提出的奮鬥目標,確保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把畢節建設成為經濟快速發展、生態不斷改善、社會和諧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科學發展的試驗區,迫切需要鞏固提升我區金融發展的戰略地位。要把加快金融業改革發展作為我區實施“三大主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推動畢節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向縱深發展,增強我區金融綜合實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二、加快我區金融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三)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四中全會、省委十屆七次全會精神,最佳化我區金融結構,完善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和城鄉、地區金融布局;深化各類金融企業改革,加快轉換經營機制;完善金融服務功能和導向功能,促進我區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實現科學發展;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增強我區金融業發展能力和競爭能力;健全金融法制和強化金融監管,促進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
(四)總體目標。解決 “四大難題”,實現“五個轉變”,縱深推進畢節試驗區金融發展。
1、解決金融支持問題。圍繞畢節試驗區的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面向試驗區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重點項目,面向民營中小企業和新農村建設,提供全方位、立體式的金融服務,促進試驗區創業投資發展、金融與產業共同繁榮。
2、解決金融創新問題。繼續先行先試,創新發展模式,創新發展路徑,創新發展機制,引入各類金融機構,繼續推進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設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豐富和完善我區金融體系。
3、解決金融生態環境問題。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引導企業誠信經營,維護金融債權,加快推進“誠信畢節”建設,為畢節試驗區金融業的又好又快發展構建健康、規範、有序的金融發展環境。
4、解決金融配套服務問題。加強政府對金融的協調服務,協調解決金融機構有關重大問題,協調金融部門與政府、企業加強交流與合作,依法管理好地方性金融企業,依法維護我區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
5、實現“五個轉變”。實現金融業從封閉運行向引進發展轉變;從傳統金融業向現代金融業轉變;實現金融業從規模發展向效益發展轉變;從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主向多種成分並重轉變;從信用缺失向誠信為本轉變。
三、加大金融對地方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促進經濟金融良性互動
(五)引導大型銀行、各類經濟組織大力支持我區產業發展。鼓勵區內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積極向上級行爭取信貸政策傾斜,加大對試驗區基礎設施、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逐年加大對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貸款比重。鼓勵和支持區外的銀行、基金、保險、信託等機構以債權、股權等方式投資我區交通、能源開發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對支持我區產業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金融機構,黨委、政府將予以表彰獎勵,並協調有關單位優先推薦優質信貸項目。
(六)加大對新農村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要發揮支持“三農”的主渠道作用,完善支農信貸投放機制,創新擔保方式,加大對現代農業、現代農業流通體系建設、農村優勢產業集群發展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鄉村旅遊業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構建農村金融機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互動合作機制,要把新增貸款重點投向“三農”,確保新農村建設的信貸需求。地方政府要研究制定涉農貸款的貼息政策以及稅收優惠政策。各級農口及有關部門要根據支農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總量和增量情況,在支農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和存放財政支農資金,增強信貸支農實力。
(七)擴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中小企業信貸考核體系,提高中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效率,建立完善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都要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完善中小企業授信業務制度,確保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增長速度不低於貸款平均增長速度,逐步提高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的規模和比重。地方政府財政要出資和企業聯合組建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鼓勵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研究制定中小企業貸款增量適度補助政策和風險補償機制。
(八)加大對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發放力度。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髮〔2006〕5號)精神,擴大小額擔保貸款支持的對象和範圍。在積極支持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基礎上,對符合要求和條件的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及自願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加強信貸支持,鼓勵自主創業。國家助學貸款經辦行要加強與教育部門的協調配合,積極落實國家助學貸款合作協定。
(九)加快保險業發展。積極探索政府補貼與商業運作相結合的特色保險發展模式,全面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逐年擴大試點範圍、試點品種,逐年提高政策性農業險種保費的財政補貼比例。
四、加快金融創新,推動試驗區金融產業發展
(十)鼓勵新設立金融機構、引進金融人才。對在我區新設立的地、縣、鄉級金融機構,享受畢節地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正式開業後地方政府視其規模給予一定獎勵。銀監、人行、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優先辦理相關手續,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要指定專人幫助協調服務。對有意興建辦公場所並依法取得土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協助積極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購置或租賃辦公用房的,房產建設部門要根據有關優惠政策減免相關費用。對從區外到我區擔任金融機構的高管人員以及區內金融高管人員因工作調動所引起的家屬子女隨遷入學遇到的困難,人事、教育等有關部門要努力幫助解決,確保金融隊伍的穩定。
(十一)繼續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堅持農村信用社為“三農”服務的方向不動搖,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推動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壯大資本實力,完善法人治理,轉換經營機制,提高核心競爭力,使農村信用社真正成為推動“三農”事業發展的主導金融力量。大力培育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到2011年末,力爭在全區各縣(市)至少設立一家村鎮銀行和一家具有一定資金實力的小額貸款公司。
(十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按照“政府支持、部門協助、市場運作”的模式,鼓勵區(境)內外各類資本進入擔保市場,支持組建大型擔保集團,凡區內民間資本斥資百萬元以上註冊成立擔保公司的,公有資本注資其總股本的10%參股,公有資本盈利部分作為該公司的風險補償,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其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允許稅前扣除。2012年前,各縣(市)至少要組建一家政府扶持,面向為中小企業和農村的信用擔保機構。
(十三)大力發展基金投資類組織。爭取設立畢節試驗區產業投資基金。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使各類基金組織成為我區充裕的民間資金轉化為產業資本的重要載體。
(十四)大力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以債券發行管理體制改革為契機,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債券融資,努力擴大企業債發行規模。積極扶持區內優強企業上市融資,建立健全支持企業上市的激勵機制。對在區內註冊的企業成功發行5億元以上債券或成功上市的,當地政府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力爭經過3-5年的努力,使區內2-3戶優強企業成功發行債券,1-2戶企業成功上市。
五、最佳化金融生態環境,提高金融業的穩健持續發展能力和風險防範能力
(十五)加強企業和個人徵信體系建設。加快建立和完善由人民銀行牽頭的企業與個人徵信體系,依託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對金融機構、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公積金管理、質監、建設、環保、法院、電信等部門的信息資源進行整合。由畢節地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簽署信用信息採集與共享合作協定,設立共享查詢平台,為外來投資者、金融機構和社會各界及時提供全面真實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對信用好的企業和個人,在項目審批、工商年檢、信貸服務等方面給予優惠和便利,對不講信用的企業和個人要依法制裁和曝光,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企業與個人信用意識。
(十六)加強金融機構與執法部門合作,加大金融債權保護力度,依法打擊和取締非法集資、地下錢莊、地下保單、高利貸和非法外匯買賣等各種非法金融活動。探索建立金融案件立案、執行的綠色通道,切實維護金融債權,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發揮金融債權聯席會議作用,對拖欠企業進行聯合制裁。
(十七)推動銀企合作,營造共同繁榮的良好氛圍。支持協調銀行與企業間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鼓勵銀行和企業通過行業自律組織進行協商,共同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環境。
(十八)支持金融機構加強信貸資產管理,盤活不良資產;支持金融機構嚴格落實風險控制措施,切實防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支持建立金融系統紀檢監察聯絡員制度,加強金融案件預防工作。
六、加強政府對金融的協調服務,促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
(十九)建立政、銀、企溝通合作機制。加強政府有關部門、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密切政、銀、企關係,完善項目融資推介制度,組織分行業、分區域、分層次的現場推介會以及專題洽談會、銀企座談會等,促進信貸資金與企業項目的有效對接。
(二十)建立政府金融發展獎勵制度,設立專項獎勵資金。從2010年起,地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200萬元(以2010年為基數,每年以20%的速度遞增)專項資金,縣級財政也要按一定的比例安排專項資金,專項用於激勵金融業健康發展。對在推動金融創新、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給予獎勵。
(二十一)建立政府資源與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掛鈎機制。加強政府資源統籌調控力度,對當地經濟發展有重大支持的金融機構,由政府金融服務部門提請政府在財政性資金存放、行政事業單位和政府類公司銀行開戶、國有企業上市保薦以及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承保等方面進行優先考慮,調動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性。
(二十二)加強對地方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管理、業績考核和獎懲,建立健全對地方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高管人員履職情況審查制度,對審查不合格或有不當行為的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政府金融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給予執行,以推進當地金融業健康和諧發展。
(二十三)搭建金融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金融部門要定期開展金融信息發布、處理工作,支持推出新型金融產品介紹,舉辦各類金融指導、論壇和研討會。
(二十四)各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金融業對我區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金融業改革、創新與發展,積極主動提供政策支持與服務,創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各縣(市)要根據本《意見》,提出推動當地金融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的配套政策措施,各金融機構要認真研究制定出具體意見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