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土資源部門承擔打擊非法採礦動態巡查牽頭組織的職責。負責打擊非法採礦的協調調度及日常業務工作。
(二)按屬地管轄原則,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轄區內非法採礦活動的動態巡查監控。動態巡查做到橫邊縱底,不留死角盲區。
交界地區發現鄰縣鄰鄉可視範圍內有非法採礦活動的,國土資源部門有責任相互通報信息,並接報後及時實地核實。對存在屬地界線爭議的,要及時報告政府協調解決,防止出現巡查監控的盲區。
(三)對巡查發現的情況及時報告政府並告知相關部門開展綜合執法,依法實施打擊。
1、巡查發現非法採礦活動要立即採取措施制止,並及時報告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積極參與政府組織的關閉取締活動。
2、告知相關部門並提供非法業主及其非法用工、使用炸材、用電、用木、運輸車輛、轉運場所、收購礦產品、銷售市場等初步情況,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格局。
3、履行告知程式要有專門的文書,填寫一式二份,送達要有接收單位簽字或記錄並留回執存檔。
(四)動態巡查中要準確查清非法礦井以下情況:所在位置、已反彈次數、所在地土地山林(荒山)承包農戶、業主姓名;要調查了解非法礦井以下情況:用工人數(日常下井人數)、使用爆炸物品、使用電力、使用木材、運輸車輛、礦產品銷售、轉煤洗煤、礦產品收購單位等情況。
(五)建立健全報告制度。動態巡查實行雙向報告,即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六)對調查掌握的情況要逐項登記,建立健全台帳檔案,做到情況明、底數清,規範完整,一目了然。
(七)對非法採礦及相關活動,經報告、告知、督辦有關單位和部門後,非法採礦行為仍未被有效進行打擊和取締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專報地區國土資源局。
(八)地區國土資源局“打非辦”隨時調度掌握並定期報告全區工作進展情況,對工作中存在的不作為、責任不落實等情況以及發生的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二認真組織價值鑑定,簡化鑑定程式
(一)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按照黔國土資發〔2006〕113號《關於印發〈貴州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非法採礦和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鑑定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組織對非法和破壞性採礦造成損失價值的鑑定。(二)凡屬需進行鑑定的非法礦井,一是要及時組織開展破壞價值鑑定,並及時將鑑定結論報送有確認權的機關確認,二是要及時將鑑定結論移送司法機關作為追究非法業主量刑定罪的依據。
(三)司法機關提請鑑定的非法礦井,要優先組織對破壞價值的鑑定;屬於日常巡查監管中發現應進行鑑定的非法礦井,可分批次組織鑑定。
(四)價值鑑定以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組織開展為主,聘請專業技術單位協助為輔,儘量做到簡化程式、及時高效。
三切實落實責任,嚴格責任追究
(一)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對落實打擊非法採礦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二)地區國土資源局受行署委託,對全區落實打擊非法採礦相關政策規定的情況進行督查;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受當地政府委託,對轄區內落實打擊非法採礦相關政策規定的情況進行督查。
(三)地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受政府委託,和有關部門配合對打擊非法採礦不力、作為不到位的單位或部門下達督查意見書並進行監督檢查;按《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446號令)的要求,配合有關部門對打擊非法採礦失職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參與非法採礦傷亡事故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四)國土資源系統在履行動態巡查和督查監管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相應責任。
四建立舉報制度,加強宣傳教育
(一)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舉報制度,在報刊和公眾網頁公開舉報電話,對舉報經核准的,要對舉報人實行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獎勵經費從同級財政中列支。(二)認真開展打擊非法採礦的宣傳教育。採取通俗易懂、易於記憶、喜聞樂見、言簡意賅的方式,向社會及廣大民眾開展打擊非法採礦、保護生命安全的宣傳教育,努力營造打擊非法採礦的社會輿論氛圍。
五、本實施辦法適用於畢節地區國土資源系統,由畢節地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