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季報和年報。
季報,即統計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全區總量減排統計和巨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各縣、市(區)環保局應於每季結束後5日內將上季度減排措施實施進展情況和減排數據上報地區環保局。
年報,即統計每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年報主要依據環境統計制度開展。為提高年報時效性,各縣、市(區)環保局應於次年1月10日前上報年報快報數據。
第三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由各縣、市(區)環保局負責完成,地區環境監測站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縣、市(區)環保局,作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的依據。各縣、市(區)將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進行審核、匯總後上報地區環保局,並經地區環保局審核後上報省環保廳。
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應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對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應根據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
第四條 發表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採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係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採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進行統計。
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於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係數法:主要適用於化學原料及化學品製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排放係數優先採用國家推薦的數值或同等生產工藝水平企業驗收監測得到的排放係數。
以上三種方法應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範圍,火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係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係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五條 生活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方法。
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農業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係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產生係數可採用國家推薦的南方城市平均值90克/人·日或實測數據並予以說明。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六條 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系列檔案規定組成。
各縣、市(區)環保局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聯審制度。數據上報前,要與當地統計、發改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質量狀況,聯合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污染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分別由各縣、市(區)環保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須要求企業改正,並重新填報。各縣、市(區)環保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地區環保局對各縣、市(區)環保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各縣、市(區)環保局應按照地區環保局審核結果認真覆核報表中的各項數據。
第七條 按照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中確定的排放強度法,對全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的具體方法及程式應依據國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等檔案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縣、市(區)COD排放量時,須用監測與監察係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縣、市(區)SO2排放量時,須用監察係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監察係數的取值應按照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係數核算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縣、市(區)環保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並將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併上報地區環保局。地區環保局對數據進行初步審核後上報省環保廳,並依據省環保廳核定結果對各縣、市(區)統計數據進行覆核後,將核算結果通報各縣、市(區)。各縣、市(區)環保局應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省環保廳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地區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