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阜陽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管理城市公共客運的職能劃給市交通運輸局。
(三)將原市建設委員會的職能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四)增加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阜陽市有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房地產業等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改革方案、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各項規章制度,並指導和組織實施,進行行業監督管理。
(二)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管理建設檔案。
(三)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全國、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經濟定額;負責工程造價管理。制定地方價格估價表,發布造價信息;對全市建設工程標準定額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管理、指導建築業活動。負責管理、指導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勘察設計,促進建築業發展;負責監督指導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及安全;指導、監督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抗震設防和建築節能;管理、指導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五)負責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涵、泵站、路燈、園林綠化、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排水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節水和城市排澇;指導監管燃氣、供熱行業;負責主次幹道的環境衛生、城市雕塑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城建監察工作。
(六)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參與規範房地產開發市場,參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七)制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和管理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八)制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引進、人才培訓規劃和計畫,指導全市住房和建設行業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九)負責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畫,管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監督管理建設系統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組織開展委屬各單位的內審工作。
(十)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一)指導管理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統計工作;指導管理委屬單位的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委屬單位的體制改革。
(十二)指導各鄉、鎮、街道村鎮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的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小城鎮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7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接待、會務、文稿起草、政務信息、對外聯絡、新聞宣傳工作;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印章管理、辦公自動化、政務公開、機要保密、機關文明創建和後勤事務管理工作;負責財務代辦、系統內部審計監督、財務工作;負責指導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指導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政治和業務教育、職稱申報、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建設、規劃等圖紙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服務股)
組織擬定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受理和會同有關股室辦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視窗建設。
(三)規劃股
參與研究城市建設發展戰略,貫徹執行規劃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和監督各類建設規劃,指導城市規劃監察工作;組織規劃設計方案和建設設計方案和初評初審;負責“一書兩證”的辦理;負責指導建設工程的放線、驗線、規劃驗收;負責規劃資料收集、管理、移交。
(四)住房管理股
指導、協調編制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征(拆)遷安置房的建設和管理;制定舊住宅區和城中村改造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導住宅裝飾裝修工作;指導監督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指導監督商品房預售、房地產拆遷、物業管理等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五)建築業管理股
指導和規範全市建築市場,對建築施工企業和在建工程監督管理和執法;負責建築物、構築物圖紙的行政審查;負責建築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招標代理單位資質及從業人員資質監督、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指導村鎮建築工匠的管理、培訓及資格認證;負責建設領域推廣套用新技術的管理、新型牆材和節能材料的推廣套用、監管和執法;負責建築監察工作。
(六)城鄉建設股
參與制定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協調指導監督城區的道路、排水、橋涵、泵站、路燈、園林綠化、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園林綠化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指導全市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農村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工程建設檔案管理。
(七)安全質量管理股
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指導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工程質量和建築市場管理;管理和協調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貫徹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工程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管理和市場管理;組織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和套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略)
機關黨的辦事機構、紀檢(監察)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