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執行程式
(一)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它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契約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裁決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定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六)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