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用電負荷調整(load adjustment of electric utilization)是指由於電能生產有發電、供電、用電瞬間同時完成不能大量貯存的特點,而各類用電負荷又有其本身固有的用電時間特性,因而形成電力系統的用電高峰和低谷,使發、供電設備不能充分利用或產生供電不足。為了取得社會的最大綜合經濟效益,在電力系統合理調度、及時調整發電廠發電出力的同時,還要組織用戶調整用電負荷,壓低電力系統尖峰時段的用電,增加電力系統低谷時段的用電。使用電負荷曲線趨向平穩 。
用電負荷調整的方法
促使用戶調整用電負荷的方法有經濟鼓勵法和行政干預法兩種。
(1)經濟鼓勵法是世界各國通用的辦法,即把用戶調整用電負荷增加的支出,以降低支付電費的形式留給用戶;
(2)行政干預法是在電力供需矛盾尖銳時期,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壓低用戶在電力系統尖峰時段的用電負荷。在行政干預法中世界各國常在立法上授權政府下達指令。中國20世紀80~90年代用計畫用電的方式進行用電負荷管理 。
用電負荷調整的分類
按照調整負荷時間段的不同分為調整年用電負荷,調整周用電負荷和調整日用電負荷三種。
(1)調整年用電負荷
由於一方面夏季防暑降溫、冬季取暖等季節性用電負荷較集中,形成季節性高峰和低谷;另一方面,當電力系統有較大比重的調節性能差的水電站時,發電出力在年度內差別較大,迫使電力系統增加重複容量建設。這就有必要調整年用電負荷。促使用戶調整年用電負荷的經濟辦法,主要是實行季節電價,如豐、枯水電價和短時間的特殊電價等。
(2)調整周用電負荷
由於社會上實行五天或六天工作制,使周休日用電負荷陡降,而其他時間用電負荷很大。調整周用電負荷的經濟辦法是在一周內實行不同電價,行政干預辦法是用戶輪流錯開周休日。
(3)調整日用電負荷
由於用戶一、二班生產和商業等第三產業用電多集中在白夭和前夜,而居民生活用電又多集中在前夜,因此日用電負荷形成早、午、晚三個高峰,而後夜用電陡降。調整日用電負荷的經濟辦法是實行分時電價,行政干預辦法是限制用戶在電力系統高峰負荷時間的用電負荷。
調整日用電負荷要輔之以技術手段,即安裝電力負荷控制裝置。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地區,用這類裝置為實行分時電價服務,中國用這類裝置在20世紀80年代為計畫用電工作服務,90年代開始向為經濟手段服務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