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藥用藥禁忌
1.1 中藥配伍禁忌
中藥“七情”中的“相惡”和“相反”的配伍關係,均屬用藥禁忌。有關反藥的內容,歷代古籍中記載並不一致,被後世公認並影響較大的是金元時期概括的“十九畏”和“十八反”。
①中藥配伍十九畏:
硫黃畏朴硝,水銀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牽牛,丁香畏鬱金,川烏、草烏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石脂,人參畏五靈脂。
②中藥配伍十八反:
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烏頭反貝母、瓜萎、半夏、白蘞、白及;藜蘆反人參、沙參、丹參、玄參、細辛、芍藥。
此後的《本草綱目》及《藥鑒》等書所記,略有出入,但不如十八反、十九畏歌那樣普遍認可和傳播。
《神農本草經·序例》指出"勿用相惡、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殺者爾,勿合用也"。自宋代以後,將"相畏"關係也列為配伍禁忌,與"相惡"混淆不清。因此,"十九畏"的概念,與"配伍"一節中所談的"七情"之一的"相畏",涵義並不相同。
"十九畏"和"十八反"諸藥,有一部分同實際套用有些出入,歷代醫家也有所論及,引古方為據,證明某些藥物仍然可以合用。如感應丸中的巴豆與牽牛同用;甘遂半夏湯以甘草同甘遂並列;散腫潰堅湯、海藻玉壺湯等均合用甘草和海藻;十香返魂丹是將丁香、鬱金同用;大活絡丹烏頭與犀角同用等等。
現代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做得不多,有些實驗研究初步表明,如甘草、甘遂兩種藥合用時,毒性的大小主要取決於甘草的用量比例,甘草的劑量若相等或大於甘遂,毒性較大;又如貝母和半夏分別與烏頭配伍,未見明顯的增強毒性。而細辛配伍藜蘆,則可導致實驗動物中毒死亡。由於對"十九畏"和"十八反"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作較深入的實驗和觀察,並研究其機理,因此,目前應採取慎重態度。一般說來,對於其中一些藥物,若無充分根據和套用經驗,仍須避免盲目配合套用。
1.2 妊娠用藥禁忌
某些藥物具有損害胎元以致墮胎的副作用,所以應該作為妊娠禁忌的藥物。根據藥物對於胎元損害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為禁用與慎用二類。禁用的大多是毒性較強,或藥性猛烈的藥物,如巴豆、牽牛、大戟、斑蝥、商陸、麝香、三棱、莪術、水蛭、虻蟲等;慎用的包括通經去瘀、行氣破滯,以及辛熱等藥物,如桃仁、紅花、大黃、枳實、附子、乾薑、肉桂等。凡禁用的藥物,絕對不能使用;慎用的藥物,則可根據孕婦患病的情況,斟情使用。但沒有特殊必要時,應儘量避免,以防發生事故。
妊娠用藥禁忌歌訣:
蚖斑水蛭及蝱蟲,烏頭附子配天雄,
野葛水銀並巴豆,牛膝薏苡與蜈蚣,
三棱芫花代赭麝,大戟蟬蛻黃雌雄,
牙硝芒硝牡丹桂,槐花牽牛皂角同,
半夏南星與通草,瞿麥乾薑桃仁通,
磠砂乾漆蟹爪甲,地膽茅根與蟅蟲.
1.3服藥時的飲食禁忌
服藥時的飲食禁忌: 飲食禁忌簡稱食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忌口。在古代文獻上有常山忌蔥;地黃、何首烏忌蔥、蒜、蘿蔔,薄荷忌鱉肉;茯苓忌醋;鱉甲忌莧菜;以及蜜反生蔥等記載。這說明服用某些藥時不可同吃某些食物。另外,由於疾病的關係,在服藥期間,凡屬生冷、粘膩、腥臭等不易消化及有特殊刺激性的食物,都應根據需要予以避免。高燒患者還應忌油。
有文獻報導,超過60歲的老年人因藥物治療而發生不良反應的危險性遠高於一般成人。這是因為老年患者在藥物治療過程中,隨著年齡的增長,各器官功能逐漸衰退,對藥物治療的反應差異加大,耐受性降低所致。而且,老人免疫力減弱,可能在同一時間會犯多種疾病,在用藥方面要注意一些用藥禁忌及藥物之間的反應,除此以外,以下用藥十二項注意也需警惕。
①忌品種過多:儘管老年人患病時可並發多種病症,但須根據病情的輕重緩急合理用藥。一般先服用急重病症的藥物,待病情基本控制後,再適當兼顧其他方面的藥物。謹防出現服藥一大把,樣樣病都治的現象。
②忌嗜藥成癮:有的老年人因食慾不佳,便經常服用助消化藥;因睡不好覺便老依賴安眠藥,這樣長期用藥,既會成癮,又會給機體造成某些毒性損害。
2 西藥用藥禁忌
2.1 娠期用藥禁忌
目前我國對孕婦的用藥(西藥)借用了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制定的標準。FDA按照藥物對胎兒的危險性把藥物分為A、B 、C、D、X五個危害等級,其中X級在動物或人的研究表明它可是胎兒異常。或根據經驗認為在人及動物,是有危害性的。本類藥物禁用於妊娠或將妊娠的患者。如甲氨蝶呤(可致胎兒唇裂、齶裂、無腦兒、腦積水、腦膜膨出等)、己烯雌酚(可致陰道腺病、陰道透明細胞癌)、沙利度胺、利巴韋林、米索前列醇、辛伐他汀、氟尿嘧啶、華法林、戈舍瑞林、來氟米特、苯妥英鈉、丙戊酸鈉、卡馬西平、艾司唑侖等 。
2.2兒童用藥禁忌
兒童不是成人的縮小版,在兒童用藥方面的禁忌也比成人要多。常見兒童用藥禁忌見下表 :
新生兒:胎兒出生至出生後28天內 | |
地西泮(安定) | 新生兒禁用 |
小兒退熱片 | 新生兒禁用 |
阿司匹林 | 新生兒禁用 |
氯黴素 | 新生兒和早產兒禁用 |
呋喃妥因、呋喃唑酮(痢特靈) | 新生兒禁用(可引起新生兒溶血性貧血、多發性神經炎) |
嬰兒期:胎兒出生至1周歲 | |
磺胺類:複方新諾明 | 2月以下嬰兒禁用,可能會增加黃疸的風險 |
對乙醯氨基酚(撲熱息痛) | 3個月以下禁用 |
布洛芬 | 6個月以下禁用 |
咪康唑 | 1歲以下兒童禁用 |
環孢素 | 1歲以下嬰兒禁用 |
幼兒期:1周歲到3周歲 | |
阿苯達唑(腸蟲清) | 2歲以下兒童禁用 |
複方苯乙哌啶 | 2歲以下兒童禁用 |
奧美拉唑 | 3歲以下兒童禁用 |
兒童及青少年:大於3周歲,小於18周歲 | |
安素 | 4歲以下兒童禁用 |
羥氯喹 | 6歲以下兒童禁用 |
丙咪嗪 | 6歲以下兒童禁用 |
四環素類(四環素、土黴素、多西環素、米諾環素) | 8歲以下兒童禁用,可導致牙釉質發育不全及恆牙黃染,骨生長抑制,骨骼發育遲緩。 |
雷尼替丁 | 8歲以下兒童禁用 |
美洛昔康 | 15歲以下兒童禁用 |
利培酮(維思通) | 15歲以下兒童禁用 |
喹諾酮類藥(諾氟沙星、氧氟沙星、環丙沙星等) | 18歲以下兒童禁用,可導致軟骨發育障礙,影響兒童生長發育。 |
塞來昔布 | 18歲以下兒童禁用 |
培他啶 | 兒童禁用 |
奧沙普康(諾松)、吡羅昔康 | 兒童禁用 |
2.3運動員用藥禁忌
2.3.1興奮劑的概念和分類
興奮劑是指運動員參賽時禁用的藥物,具體是指能起到增強或輔助增強自身體能或控制能力,已到達提高比賽成績的某些藥物或生理物質。興奮劑品種不斷增多,國際奧委會的禁用藥物目錄已到達100餘種。它分為六類:一是精神刺激劑,如麻黃鹼,古柯鹼,苯丙胺等;二是合成類固醇,如甲睪酮,苯丙酸若龍等;三是利尿劑,如呋塞米,依他尼酸,類內酯等;四是麻醉鎮痛藥,如可待因,哌替啶,芬太尼等;五是β受體阻斷劑,如普萘洛爾等;六是太激素類,如生長激素,人促紅細胞生成素或重組人促紅細胞生成素,促性腺激素等。
2.3.2興奮劑的危害
①合成類固醇因能促使體格強壯,肌肉發達,增強爆發力,並且縮短體力恢復時間,故常被短跑,游泳,投擲,摔跤,柔道,健美,腳踏車,滑雪,橄欖球等運動員使用。但是他潛在較大的毒副反應:男性長期套用,會導致陽痿,睪丸萎縮,精子生成減少,甚至無精子,而影響生育;女性長期套用,可以導致月經紊亂,甚而閉經和不育,同時還會出現男性化症狀,像多毛,長鬍須,聲音變粗,脫髮和性功能異常等,即使停藥也不可能逆轉。更為嚴重點的是不論男女,均會誘發高血壓,冠心病,心肌梗死與腦動脈硬化和腦血管破裂,以及引起肝癌,腎癌等疾病。
②精神刺激劑如麻黃鹼可以提高運動員的呼吸功能,改善循環,增加供氧能力,並能振奮精神,但是長期服用,會有頭痛,心悸,焦郁,失眠,耳鳴,顫抖等不良反應。嚴重中毒時,會因為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而死亡。再如古柯鹼會使運動員情緒高漲,鬥志昂揚,還會產生欣快感,能忍受競技帶來的傷痛,並提高攻擊能力。但是用量大時,會出現中毒症狀,呼吸快而淺,血壓上升等,嚴重時會因呼吸麻痹而死亡。
③β受體阻滯劑有鎮靜效果,如射擊,體操,滑雪,賽車等項目的運動員套用後,可以降低血壓,減慢心率,減少心肌耗氧量,增加人體平衡功能,增強運動耐力,尤其能消除運動員賽前的緊張心理,使之正常或超常發揮競技水平,取得良好成績。濫用此類藥物,會引起頭暈,失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