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概述
所收費用主要是檢驗成本以及用於彌補專項撥付購置檢測手段(儀器設備、利用儀器設備進行檢測所需的工作用房)所需資金不足和彌補國家撥付的事業費不足。檢驗成本是指質檢機構在對受檢產品進行技術檢測的過程中動用儀器設備,占用場地,消耗材料和能源等所消耗的費用。檢驗成本的基本項目有(1)材料費,即在檢驗中一次性耗用的材料費用和低值易耗品分攤的費用;(2)水電費,即檢驗中直接消耗的水、電、油、煤氣,煤等費用;(3)固定資產折舊費,(4)管理費,包括辦公費、旅差費、會議費及部分管理和檢驗人員的工資和獎金費用。1988年國家標準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制定了部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標準,對沒有列入收費標準的產品檢驗收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制定。現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標準分全項檢驗收費標準和單項檢驗收費標準兩種,其中單項檢驗收費標準,可供專業產品檢驗時組合收費,對經常檢驗或形成檢驗批量時要進行計算,不應採用單項組合收費的辦法。
凡屬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安排的經常性的監督檢驗任務(優質產品申報和複查、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驗、重點產品檢驗及複查、發放生產許可證的質量檢驗,受檢單位要按規定交納檢驗費。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在執行監督檢驗時,利用受檢單位的儀器設備,並由受檢單位提供水、電及消耗的材料時,只能收取管理費,每人每天最高不應超過20元,利用自帶儀器設備或部分的使用受檢單位的儀器設備,在檢驗成本核算時應扣除受檢單位所提供的儀器設備和水電材料費用,遠程(單程200公里以外)抽樣或檢驗的差旅費另行計收,但同-一地區多家抽樣或檢驗的差旅費應分攤,不得重複計算,遠程樣品的運輸費,由被撿單位支付。
屬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主管部門下達的監督抽查任務,檢驗費由任務下達部門撥給,監督檢驗機構不能向受檢單位收費。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收取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的收取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國務院委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主管部門下達監督抽查任務,由任務下達部門撥給檢驗經費,監督檢驗機構不再向受檢單位收費。另一種是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安排的經常性的監督檢驗任務,受檢單位要按規定交納檢驗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歷來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各行業歸口單位自行制定的。但由於原則掌握不一,收費際準相差懸殊,亂收費現象較嚴重。1988年4月25日國家標準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就制定統一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計算辦法和部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標準發出通知。通知規定了檢驗成本為材料費、水電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管理費四項,並明確了成本各項目所包含的內容以及檢驗成本的計算辦法,即:檢驗成本=(材料費+水電費+固定資產折舊費)X(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