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的默視擔保

產品質量的默示擔保義務不取決於廠商是否用口頭或書面進行過表示,而是依法產生。

產品質量的默示擔保義務不取決於廠商是否用口頭或書面進行過表示,而是依法產生。《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這兩條規定,不管廠商是否承諾,是否說明,都必須做到,否則就是違法,就不得銷售。這種擔保,主要是商銷性默示擔保,即廠商用於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該產品生產和銷售的一般目的。正因為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偽劣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失效變質產品、摻雜摻假產品以及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均不得銷售。一旦銷售,廠商即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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