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英文名稱:ConventiononTheLawAp-plicabletoProdacesliability
簡介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對侵權行為制定的法律適用公約之一。目的在於解決產品責任的法律衝突問題。該公約由1972年第12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於1973年10月2日公開簽字,1977年10月1日生效。
解釋
公約中規定了公約的適用範圍,準據法的確定以及準據法的內容。公約中的所謂產品是指一切有經濟價值能供使用或消費的物,包括天然產品及工業產品,不論是製成品、原料、動產、不動產均在公約產品範圍以內,但對於未加工的農產品,締約國在簽字批准或加入時,有權保留不受公約拘束。該公約所稱的產品的責任僅指由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公約不適用於契約關係的責任。公約規定,公約適用於因產品本身缺陷所造成的損害,但即使產品本身沒有缺陷,由於對產品的使用方法或特性沒有說明,或說明不適當,消費者或使用者因此受到損害,也在公約規定的責任範圍之內。損害包括人身的及財產的損害以及經濟損失,但不包括產品本身的損害及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在內。產品本身的損害如引起其他損害時,則包括在產品責任範圍以內。依公約規定,在產品責任涉及幾個國家時,損害事實發生地國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則適用該國的內國法:(1)直接受害人的慣常居所地;(2)賠償義務人的主要營業所所在地;(3)直接受害人購買產品的市場。但直接受害人的慣常居所地國,如果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則應該適用該國的內國法:(1)賠償義務人主要營業所所在地;(2)直接受害人購買產品的市場。如果由於案件的情節過於分散,沒有符合上述規定的連結因素,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適用損害事實發生地的內國法,也可以適用賠償義務人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的內國法。公約還規定如果賠償責任人能證明他不能合理地預見這種產品或他的同類產品會通過商業渠道在損害事實發生地及直接受害人慣常居所地得到供應的話,這兩地的法律都不能適用,能適用的是賠償義務人主要營業所所在地法。(郭明瑞)
相關詞條
-
《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
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Prodaces Liability)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對...
簡介 公約適用的範圍 準據法的確定 準據法的內容 -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
涉外公路交通事故是一類比較特殊的侵權行為,僅僅根據侵權行為的一般法律適用原則很難較好地解決它的法律適用問題.雖然早在1968年,第11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 正文 配圖 相關連線 -
國際法律大辭典
錄詞目分類目錄一、國際法二、國際私法三、國際經濟法(一)國際經濟法總論(二)國際技術轉讓法(三)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法(四)國際鐵路聯運法(五)國際租...
作品目錄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
前言 基本原則 權利義務 適用範圍 總則部分 -
產品責任法
產品責任法是以有關產品製造者、銷售者因產品瑕疵致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時所負責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產品責任法不調整契約關係中的產品責任。即產品制...
責任含義 適用範圍 損害賠償 司法救濟 -
《氣候變化國際框架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框架公約》...
《公約》的制定 《公約》締約方大會 《公約》工作組會議 《公約》目標 定義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指聯合國大會於1992年5月9日通過的一項公約 。同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有世界各國政府首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期...
歷史 機構 背景 核心內容 目的 -
氣候變化國際框架公約
2.對本公約的修正應在締約方會議的一屆常會上通過。 第十七條議定書1.締約方會議可在任何一屆常會上通過本公約的議定書。 3.退出本公約的任何締約方,應被...
《公約》的制定 《公約》締約方大會 《公約》工作組會議 《公約》目標 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