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釋義

第三條是關於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規定 第七條是關於事故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不受阻撓和干涉的規定 第十三條是關於事故補報的規定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市場出版社; 第1版 (2007年6月1日)
叢書名: 安全教育法律培訓指定教材
平裝
ISBN: 9787509201954
條形碼: 9787509201954
尺寸: 20 x 13.6 x 2.2 cm
重量: 399 g

內容簡介

《安全教育法律培訓指定教材?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釋義》主要內容為:為了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2007年4月9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第493號令公布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條例將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作為全面、系統地規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綜合性行政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事故的調查、事故處理以及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條例貫徹落實“四不放過”這一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根本要求,堅持“政府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重在明確責任、程式和行為規範,並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為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認真學習、深入領會條例的內容及其精神實質,並在實際工作中加以貫徹、落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了幫助廣大幹部民眾學習、貫徹條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直接參加條例起草和審查修改的同志共同編寫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釋義》。他們根據起草和審查修改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按條目順序對每個條文作了較為全面、準確的解釋,力求反映立法原意。同時,還認真選編了與學習貫徹條例密切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作為《安全教育法律培訓指定教材?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釋義》的組成部分。

目錄

第一部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 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 例(2007年4月9日)
附屬檔案一:國務院法制辦、安全監管總局負責人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答記者問
附屬檔案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學習宣傳貫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通知
第二部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是關於本條 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第二條 是關於本條 例適用範圍的規定
第三條 是關於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規定
第四條 是關於事故報告的總體要求以及事故調查處理原則和任務的規定
第五條 是關於政府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職責以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互相配合的規定
第六條 是關於工會參加事故調查處理以及工會的權利的規定
第七條 是關於事故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不受阻撓和干涉的規定
第八條 是關於單位和個人向有關部門舉報事故調查和處理中的違法行為的權利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的規定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是關於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的規定
第十條 是關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上報事故並通知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十一條 是關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的時間要求的規定
第十二條 是關於報告事故應當包括的內容的規定
第十三條 是關於事故補報的規定
第十四條 是關於事故單位負責人組織應急搶救工作的規定
第十五條 是關於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救援工作的規定
第十六條 是關於事故現場保護的規定
第十七條 是關於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人員依法立案偵
……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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