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重演律是遺傳學中的一個名詞。生物在個體發育過程中總是重演其所有祖先在進化過程中的每個發育階段,即生物的個體發育過程重演其祖先的系統發生過程。
概述
1866年海克爾在其《普通形態學》一書中提出了生物重演律(或稱生物發生律)。他對生物重演律作了這樣的說明:“生物發展史可分為兩個相互密切聯繫的部分,即個體發育和系統發育。也就是個體的發育歷史和由同一起源所產生的生物群的發展歷史。個體發育史是系統發育史的簡單而迅速的重演。”內容
生物重演律的具體表現是多重的,既包括體質形態結構方面的重演,也包括生理機能方面的重演;既包括生活習性的重演,也包括心理活動形式的重演。例如:虎掌葉的發育體現了生物重演律;
意義
恩格斯如下的話,所體現的也正是生物重演率中的全息性思想:“正如在母親身體裡的人的胚胎的發展史,僅僅是我們的動物祖先從蟲豸開始的幾百萬年的軀體發展史的一個壓縮了的再現一
樣,人的孩童的精神發展是我們的動物祖先,至少是比較近的動物祖先的智力發展的更加壓縮了的再現。”生物重演律充分揭示了生物個體對其種系所具有的全息元的性質。對於人來說,個人的全息元的意義就在於:個人只是從動物起源和進化直到人類起源和進化的全部自然歷史關係和社會歷史關係的凝結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