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內容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推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下簡稱垃圾焚燒廠)達標排放,規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使用,依法查處超標違法排污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所有建成、正式投運並安裝了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垃圾焚燒廠。
第三條【主體責任】垃圾焚燒廠運營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利用自動監控系統收集違法行為證據。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判定垃圾焚燒廠是否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
第四條【煙氣污染物排放超標】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或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等,發現垃圾焚燒廠在1個自然日內,任一排放口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有1項或1項以上自動監測日均值超過表1或地方標準規定的日均值限值,可以認定其煙氣污染物排放超標:同一垃圾焚燒廠在1個自然日內,數個排放口出現上述情形的,以數個違法行為論。
污染物自動監測日均值的計算執行《污染物線上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212-2017)。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按照量值溯源有關規定進行質量控制。
第五條【焚燒工藝不正常運行】垃圾焚燒廠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爐膛內焚燒溫度的熱電偶測量均值不低於850℃。否則,可以認定為垃圾焚燒工藝不正常運行。
第六條【數據缺失】垃圾焚燒廠應當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自動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自動監測設備因維護出現數據缺失的,應當1小時內在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標記。本規定第十二條“CEMS(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維護”豁免情形範圍外的數據缺失均可以認定為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
第七條【取證要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取證時,應當提取現場自動監測數據,並製作調查詢問筆錄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應當對提取過程進行拍照或者攝像,或採取其他方式記錄執法過程。
經現場核實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行為屬實的,執法人員應噹噹場下達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現場調查取證材料分為必要證據和可收集證據。
必要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調查詢問筆錄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三)依法提取的熱電偶測量均值數據、自動監測日均值超標數據或數據缺失情況。
執法人員從現場自動監測設備提取的數據,應當由垃圾焚燒廠運營維護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可收集證據包括:
(一)垃圾焚燒廠自動監測設備驗收檔案、比對監測報告、自動監測設備當時的運行參數記錄和現場核查報告;
(二)垃圾焚燒廠超標或數據缺失時段,或者熱電偶測量均值低於850℃時段的生產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台賬等;
(三)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上,該垃圾焚燒廠超標排放、數據缺失以及焚燒爐爐膛內焚燒溫度的熱電偶測量均值低於850℃的報告記錄,以及相應時段的照片或錄像。
第八條【監督性監測】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時,按照監測技術規範即時採集1個樣品,其監測結果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生態環境部門監測結果為準,作為判斷污染物是否達標、自動監測設備是否正常運行的依據。
第九條【處罰】根據現場核查情況,認定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行為屬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1個自然月內,任一排放口對應的焚燒爐被判定為超標天數累計5天以上,應當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認定垃圾焚燒工藝不正常運行違法行為屬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罰。
對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逃避監管】垃圾焚燒廠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通過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從重處罰,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停產整治:
(一)謊報本規定第十二條豁免情形的;
(二)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
第十一條【刑事處罰】垃圾焚燒廠存在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垃圾焚燒廠運營維護單位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豁免情形】垃圾焚燒廠存在以下情形,並及時在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如實標記,可以豁免。標記規則見附。
(一)標記為“啟爐”“停爐”“故障”“事故”,符合附中焚燒系統工況標記數據系列工藝特徵要求且顆粒物濃度的小時均值不大於150mg/m3的時段,每年1月1日起每台焚燒爐累計共有60小時;
(二)標記為“烘爐”“停爐降溫”“停運”且符合附中焚燒系統工況標記數據系列工藝特徵要求的時段,每年1月1日起每台焚燒爐累計“烘爐”“停爐降溫”共有700小時;
(三)標記為“CEMS維護”的時段,每台焚燒爐每季度累計不超過20小時;
(四)標記為“爐溫異常”的時段,因冰雪天氣影響等不可抗力造成被焚燒垃圾熱值異常偏低,導致焚燒爐爐膛內焚燒溫度的熱電偶測量均值低於850℃,但提前採取了針對性的有效措施控制煙氣中二噁英類污染物排放的。
第十三條【聯合懲戒】垃圾焚燒廠運營維護單位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有關規定,限制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依據本規定判定為煙氣污染物排放超標或焚燒工藝不正常運行的,生態環境部門商請發改、能源、財政等部門對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資金進行核減。具體實施細則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附則】垃圾焚燒廠應積極落實對自身排污狀況開展監測的法律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開展自行監測。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