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成立
2會上選舉產生了甘肅省馬鈴薯產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選舉產生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騰勝公司董事長康克歸同志當選為會長,當選後,康會長向全體會員和來賓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講話。他說,甘肅省馬鈴薯產業協會的成立是我省馬鈴薯行業的一件盛事和喜事,對以科學發展觀為先導,進一步開發馬鈴薯的種植、加工、銷售將會發揮更大的作用。協會將充分發揮資源優勢,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技術創新為動力,堅持政府推動,龍頭帶動,市場拉動的原則做大做強馬鈴薯產業,儘快使我省由馬鈴薯大省變成馬鈴薯產業強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甘肅省馬鈴薯產業協會(簡稱省馬鈴薯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協會是甘肅省馬鈴薯行業的社團組織,是以省內各馬鈴薯企業為主體,以推動全省馬鈴薯行業協調、健康發展為責任,並承辦政府委託的有關馬鈴薯行業管理事項的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非營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協調、服務、交流”的方針,為政府和企業服務,加強企業之間的聯繫,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全省馬鈴薯行業的產業結構、產品結構調整和新產品開發,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擴大本省馬鈴薯產品的銷售,促進馬鈴薯產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省農牧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慶陽路興隆大廈A座10樓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落實黨委、政府關於馬鈴薯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馬鈴薯生產、銷售中存在的問題,及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二)提供技術服務,組織力量,針對本行業的發展狀況和技術需求,做好產品的研究和開發,幫助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科技攻關,引進新技術,提高企業競爭力,促進本行業的技術進步。
(三)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密切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為企業之間的合作提供條件,促進全省馬鈴薯產業的發展。
(四)制定行規、行約,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協調本行業各企業之間的關係,發揮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服務的作用,對行業內出現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業整頓、行業監督、行業檢查,對違規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警示、通報。
(五)組織和參與馬鈴薯的展銷、品評和推薦活動,向有關方面推薦名優品牌,協助企業擴大產品知名度,拓展國內外銷售市場。
(六)調查研究並預測馬鈴薯行業發展趨勢,收集、整理、交流行業經濟技術情報資料,並及時組織會員單位進行通報、交流和研討,對行業進行指導和引導。
(七)加強會員之間聯繫,討論研究行業記憶體在的難點熱點問題,對行業記憶體在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政府報告,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進行巨觀調控提供依據。
(八)協助有關部門,為企業培養人才,培訓員工,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
(九)利用自身優勢,積極收集行業動態、管理經驗、先進技術等方面的信息,為企業決策提供依據。
(十)協助會員積極開拓對外關係,組織會員參與省內、國內、國際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由馬鈴薯生產企業、從事馬鈴薯加工、科研、檢測單位及相關單位組成;個人會員由從事馬鈴薯生產、科研、檢測的專家學者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及知名度的人士及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本協會活動的參與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履行協會章程,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書面申請,經批准後交回會員證,辦理退會手續。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1/2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農牧廳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等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前通知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因故延期召開的,須提前告知常務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報省農牧廳批准同意後,方可延任。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農牧廳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工作,秘書長協助常務副會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工作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會長之前應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農牧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農牧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在終止之前,須在省農牧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資產及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