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已經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發布介紹

【發布文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98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甘肅省人民政府

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98號

《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已經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偉平

2013年2月24日

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改善民生,維護農村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常住居民家庭實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和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協調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評議公示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標準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指導性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費用,參照省上指導標準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標準,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及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七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分類施保。

一類保障對象:因主要勞動力亡故或者重度殘疾,基本沒有收入來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員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經濟負擔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變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農村“五保戶”的單親特困家庭。

二類保障對象:因家庭成員病殘等原因造成勞動力缺乏、不能外出務工的家庭;因病、因學等原因造成支出負擔沉重,影響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顯困難的獨生子女戶、二女戶和單親家庭。

三類及以下保障對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較低,在當地屬於明顯困難的家庭。

三類及以下保障對象由市(州)、縣(市、區)確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納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給予補助。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類保障對象指導性補助標準。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三類及以下對象補助標準。

第九條 家庭生活水平高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其他不符合規定的,不得納入保障範圍。

第十條 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按照國家有關農民人均純收入統計辦法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的總和。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救災款、優待撫恤金、獎勵資金、醫療救助資金、政府補貼農村合作醫療參合費用、義務教育階段各類補貼和農村養老保險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章 申請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申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凡認為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村居民可以向其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申請。

申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交家庭成員基本情況(戶籍狀況)、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財產狀況等書面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近親屬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進行單獨登記。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組織進行入戶調查和鄰里訪問,並徵求村(居)民委員會意見。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表上籤字,並對調查結果負責。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村民小組召開會議,按照家庭貧困程度對申請對象進行民主選評,產生排序名單。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進行初步核查和民主評議,產生擬保障對象名單並在全村範圍內張榜公示。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評議有爭議以及公示有異議的對象進行重點複查、核實,作出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小組會議,確定擬保對象、類別,作出審核意見,將結果返回各行政村進行張榜公示。審核小組會議除鄉村幹部參加外,應當吸收農村黨員代表和民眾代表參加。

對申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未通過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本人,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關材料進行覆核抽查,召開會議作出審批決定,並在鄉鎮(街道)和行政村進行張榜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複查核實。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近親屬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進行嚴格審核。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正式確定為保障對象,頒發《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保障金通過“一折統”實行社會化發放。

對申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本人,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建立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標準有升有降的工作機制。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一類保障對象每年核查一次;對二類保障對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對三類及以下保障對象每季核查一次。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加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按照規定比例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工作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所轄上年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對象每人不少於10元的標準專項列支。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財政困難地區和工作績效突出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分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時,應向特困鄉、村傾斜。

第二十條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發放,有條件的地區可按月發放。民政部門按照實際保障人數將相關材料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資金由財政社保專戶撥入惠農專戶,每季度初或者月初通過“一折統”發放。

第二十一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縣(市、區)為單位,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主管部門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

(二)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式,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續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

第二十三條 採用虛報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追回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2010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2號令公布的《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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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凡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都可領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月5日記者獲悉,《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已經省政府討論通過,自3月26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常住居民家庭實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評議公示等工作。省政府將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指導性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標準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及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辦法》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分類施保。其中,一類保障對象為:因主要勞動力亡故或者重度殘疾,基本沒有收入來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員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經濟負擔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變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農村“五保戶”的單親特困家庭。二類保障對象為:因家庭成員病殘等原因造成勞動力缺乏、不能外出務工的家庭;因病、因學等原因造成支出負擔沉重,影響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顯困難的獨生子女戶、二女戶和單親家庭。三類及以下保障對象為: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較低,在當地屬於明顯困難的家庭。而救災款、優待撫恤金、獎勵資金、醫療救助資金、政府補貼農村合作醫療參合費用、義務教育階段各類補貼和農村養老保險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辦法》明確,申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凡認為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村居民可以向其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申請。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正式確定為保障對象,頒發《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保障金通過“一折統”實行社會化發放。資金由財政社保專戶撥入惠農專戶,每季度初或者月初發放。

《辦法》同時規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實行動態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一類保障對象每年核查一次;對二類保障對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對三類及以下保障對象每季核查一次。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式,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續的;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將由主管部門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採用虛報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追回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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