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藥學發展獎

評獎條件

(一)在藥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特別是在高新技術產業化等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顯著成就,實現了藥學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推動了該領域的重大發展,創造出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1) 自主研究開發的藥學高新技術成果及產品,經實施形成產業化,一個財政年度納稅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
(2) 引進、套用、推廣高新技術成果,以及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藥學產業使主導產品達到一定的生產規模,形成規模效益。財政年度納稅總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指增值)。
(二)在藥學學科領域的基礎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藥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
(三)在生命工程研究領域,取得重大研究成果,並使其成果轉化的產品套用於人類健康事業。
(四)中藥資源保護、開發利用,中藥規範種植、養殖、引種的研究成果。
(五)藥材、飲片、新輔料的研究成果。
(六)保健品、新藥和製劑工藝的研究成果。
(七)新型醫療器械的發明、套用和推廣。
(八)醫院臨床藥學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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