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公告全文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5號)

《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4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1日

第一條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加工、轉換、經營、利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節約能源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科技推動、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節約與開發並舉、節約能源與環境保護共同推進的發展戰略。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是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能源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日常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節約能源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本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多樣的節約能源宣傳和教育活動,普及節約能源知識,增強全社會節約能源意識,提倡節約型生產和消費方式。

第六條節約能源實行萬元地區生產總值能耗指標控制制度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五年能耗下降目標和上年度節約能源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確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分解落實到下一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能源目標,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和統籌兼顧節能責任、節能潛力、節能難度、節能能力的原則,擬定節約能源指標,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分解下達。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在分解確定節約能源指標時,應當廣泛徵求下級人民政府和重點用能單位的意見,科學論證,合理確定。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發布節能狀況公報。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能源目標責任制和節約能源考核評價制度,將節約能源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對未完成節能目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其進行約談並督促整改,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約能源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支持發展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加快風光電和生物質能利用工程建設,提高清潔能源消費比重。

開展風能和太陽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交易,推動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和清潔能源外送。

支持餘熱余壓餘氣利用,優先安排餘熱余壓餘氣發電上網和優先調度。工業餘熱暖民工程需同步建設應急供熱方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域經濟發展狀況適時制定年度落後產能淘汰計畫,在支持經濟發展的同時,加大淘汰落後產能力度,監督用能單位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淘汰。

禁止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和落後產能項目。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統一審批。

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對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報送。

第十二條用能單位應當採取下列節約能源措施:

(一)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本省制定的有關節約能源標準;

(二)加強科學管理,優先採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節約能源新技術、新工藝,淘汰能耗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三)建立能源監測制度,實施能源消耗線上監測,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檢測設備,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以及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技術和經濟分析。

第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訂年度節能計畫,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制度,配備符合要求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大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定期開展能源審計,逐步推行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實時監測。

第十四條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的名單,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管理。

市(州)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相關要求,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二千噸以上五千噸以下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應當組織對重點用能單位節約能源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措施執行情況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和支持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

第十五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對用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實施能源審計:

(一)未實現上年度節約能源目標的;

(二)對能源計量數據、統計數據弄虛作假的;

(三)超過能耗限額指標的;

(四)節約能源管理制度不健全、節約能源措施不落實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節約能源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加強在農村地區推廣套用規模化沼氣、秸稈、薪柴等生物質能和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微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廣使用符合農村生產生活特點的節約能源設施和節約能源產品。

第十七條在工業、商務、建築、農業、交通、公共機構等重點節約能源領域推廣套用契約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產業。鼓勵、支持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約能源改造,為用能單位提供節約能源分析評價、融資、技術改造等服務,並按照契約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約能源效益。

第十八條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運用價格手段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根據國家產業指導目錄,對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鹼、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等高耗能行業,按照允許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執行差別電價政策。

嚴格執行能耗限額標準,單位產品能耗執行能耗限額標準,超過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實行懲罰性電價。

城市居民生活用電、用氣實行階梯價格制度。

第十九條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建材、電力、造紙、煤炭等行業的主要用能單位應當實施節約能源工程,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推行能效水平對標管理。

第二十條推進新建建築節約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綠色建築推廣、既有建築節約能源改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約能源管理。

鼓勵民用建築推廣套用能源多元化系統,使用節能保暖材料,對供熱熱能建立科學完善的評估體系。

第二十一條公共建築應當執行建築節約能源標準,並加強用能管理,完善能源消費統計,提高用能效率。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公共建築,應當最佳化空調運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條營運機動車船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能耗標準。能耗高的車船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改造更新。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和新能源交通工具,鼓勵在停車場、住宅區建設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完善公共運輸服務體系,鼓勵和保障居民利用公共運輸工具和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節能低碳綠色出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鎮規劃和建設時,應當建設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禁止取消或者擠占。已經取消或者擠占的,應當限期重建或者恢復。

任何單位或者部門不得允許車輛停放占用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

第二十四條建立市場化節能減排機制,推行節能量和用能量交易制度。具體交易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國家效能標識和節能低碳產品認證制度,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節約能源管理。開展節能產品認證,落實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制度,鼓勵居民用戶使用節能產品。禁止公共機構採購、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推行節能低碳綠色消費。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節約能源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下列活動:

(一)節約能源基礎研究、戰略研究、套用研究;

(二)節約能源共性和關鍵技術開發、節約能源產業化示範項目;

(三)重大節約能源技術改造項目;(四)節約能源工藝、技術、產品推廣;

(五)節約能源監測體系、節約能源信息和技術服務體系、管理能力建設;

(六)節約能源宣傳教育培訓;(七)節約能源表彰獎勵;

(八)與節約能源有關的其他活動。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節約能源的技術研究開發重點和方向,並將其納入節約能源等相關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劃、萬元地區生產總值能耗指標、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組織實施重大節約能源科研項目、節約能源示範項目、重點節約能源工程。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節能服務產業,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發展。節能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節約能源諮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能源審計、節約能源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服務、節約能源技術培訓,提供節約能源信息、節約能源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約能源服務。

第二十八條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節約能源信息服務平台,完善節約能源統計、節約能源政策、節約能源標準,定期發布節約能源新產品、新技術信息,為社會提供節約能源指導和服務。制定並公布鼓勵推廣的節約能源技術、產品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約能源技術、產品。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並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用能單位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依法實施節能監測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機構未優先採購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節能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採購金額百分之一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按規定使用節約能源專項資金不予糾正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三)對能源利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的;

(四)未依法履行職責,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所稱能源審計是指能源審計單位依據國家有關的節約能源法規和標準,對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過程進行檢驗、核查和分析評價、評估並提出降低能源消耗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措施和手段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4日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為加快我省節約能源工作法制化步伐,根據省人大2015年立法計畫,我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報省政府審議後,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草案已多次徵求了有關專家、部門、企業代表意見,進行了反覆修改和完善。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原有法規不能適應當前需要。我省目前執行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依據1997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制定的,2004年進行了修訂。十多年來國家節約能源的政策、規範、標準、要求等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2007年國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進行了修訂,我省未進行相應修訂。二是實施主體發生變化。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甘肅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的通知》(甘政辦發〔2011〕257號),以及省發展改革委新“三定方案”規定,省發展改革委為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辦法實施主體是原省經貿委,這和目前的工作機制和職能分工不相吻合。三是認真貫徹國家要求和領導批示精神。2014年6月,國務院節能考核組建議我省儘快修訂辦法。省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也分別進行了批示,要求我省落實國家要求,儘快開展《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立法工作。2015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經過會議評審和公示,正式將《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確定為今年立法出台項目。
二、條例草案起草的過程和依據
2014年7月,我委啟動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環資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相關領導和專家學者組成的立法領導小組。立法領導小組通過認真研究,制定了較為詳細的立法工作計畫和時間進度表。2014年9月,通過政府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委託西北師範大學(法學院)承擔具體起草工作。起草單位完成條例草案初稿後,我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反覆論證,書面徵求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31個成員單位、14個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及15家重點用能企業意見,經修改完善後,通過省發展改革委委務會審議,並經省政府法制辦再次徵求有關部門、企業意見和組織多次論證後,並經2015年9月21日省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2010年第6號令)、《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國辦發〔2014〕23號)、《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檔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草案主要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家及我省近年來節約能源工作的新要求進行設定,共六章五十一條,主要包括總則、節約能源管理、合理使用能源、節約能源保障和促進、法律責任、附則等。
(一)關於管理體制
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甘肅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的通知》(甘政辦發〔2011〕257號)以及省發展改革委新“三定方案”規定,省政府將全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省發展改革委。據此,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能源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共事務管理、農牧、商務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領域節約能源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約能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二)關於節能監察體系
節能監察機構承擔著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執行節約能源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在節約能源工作中承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我省已初步建立了覆蓋省市縣三級的節能監察機構,其中省級1家,市(州)級21家,縣(市、區)級115家,合計137家。現有的節能監察機構,約60%隸屬發展改革部門,約40%隸屬其他部門。部分地區並存在著2家分別隸屬於不同部門的節能監察機構,都在開展節能監察工作,履行節能監察職能,存在著交叉重複執法現象,影響了節能監察工作秩序。
為規範節能監察工作,釐清工作職能,我委建議條例草案第六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日常監察工作。”省編辦建議條例草案第六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日常監察工作。”目前兩家並存的節能監察機構都是同級政府確定的機構。我們建議本著“不推諉扯皮,徹底解決問題,上下對口”原則,在本條例中直接明確為“發展和改革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日常監察工作。”
(三)關於節能評估和審查
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4部門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14〕257號),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統一審批。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發展和改革部門徵求行業有關部門意見後出具節能審查意見。行業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行業有關部門進行節能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評審意見,在與能源消費總量、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銜接平衡後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條款內容設定同省發展改革委新“三定方案”相關內容一致。
(四)關於能源發展戰略
按照節約和開發並舉原則,圍繞我省建設能源大省的戰略目標,條例草案提出了推動能源開發、生產和經營等多項條款,鼓勵風能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建設、新能源消納,推動我省實現能源生產和消費模式革命。
(五)關於節約能源管理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條例草案在節約能源管理方面進行了部分制度創新與設計。一是根據國家節約能源工作新要求,對能耗強度、能源消費結構、能源消費總量、價格調節、能源審計等節約能源管理方面均進行了細化。二是明確節約能源工作實行萬元地區生產總值能耗指標控制制度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制度。三是提出了開展節能量交易和建設能源消耗線上監測系統等。
(六)關於各重點領域管理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對工業節能、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公共機構節能和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等內容設立專門章節加以規定。我們結合節約能源工作實際,結合6大重點領域管理職能,並採納專家提出的“6+X”開放式管理、整體推進的意見,把商務、農牧領域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也納入了條例草案,建立了節約能源工作全社會共同推進的大格局。
(七)關於節約能源專項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在激勵章節規定設立節約能源專項資金。為此條例草案也相應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節約能源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節約能源戰略研究、節約能源示範工程,用以促進和保障節約能源工作。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5年11月17日,省十二屆人大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提前介入該條例草案的起草、調研、修改和論證工作。我們認為,現行的1997年頒布實施、2004年修訂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使我省的節約能源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軌道,在有效合理利用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7年,國家根據新的節能形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修訂後,我省的實施辦法至今未進行相應的修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節約能源的政策、規範、標準、要求等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現行辦法實施主體的變化和規範的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實際需要。因此,重新制定《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十分必要。
條例草案吸收了原實施辦法中成熟有效的規定,對實施主體和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做出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在節約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開發使用能源等方面做出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在審查中,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具體修改意見:
一、第九條第二款中“五年下降目標”修改為“五年能耗下降目標”,“上半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修改為“上半年節約能源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二、第十條“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前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兼顧”後增加“用能單位”。
三、第二十條刪除“報廢”。
四、第二十一條根據《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推廣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貿發〔2010〕190號)規定,家電以舊換新工作已於2011年12月31日結束,建議刪除家電以舊換新的內容。
五、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名單”。
六、第三十九條第(三)項“重大節約能源技術改造”後增加“和生產節能產品項目”。
七、第四十八條句末增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審查意見,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3月29日對《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提交本次會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法制委員會於3月31日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修改。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增加一條規定,從總體上確立節約能源與環境保護、節約與發展並舉等原則,即:“節約能源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科技推動、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節約與開發並舉、節約能源與環境保護共同推進的發展戰略。”(草案表決稿第三條)
二、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增加一條規定,加大節約能源的宣傳教育和全民參與意識,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多樣的節約能源宣傳和教育活動,普及節約能源知識,增強全社會節約能源意識,提倡節約型生產和消費方式。”(草案表決稿第五條)
三、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一款有關調整最佳化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的內容進行分解簡化,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支持發展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加快風光電和生物質能利用工程建設,提高清潔能源消費比重。”(草案表決稿第九條第一款)
四、結合本省節能工作實際,體現節能與經濟發展協調共進的原則,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修改為一條兩款,第一款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域經濟發展狀況適時制定年度落後產能淘汰計畫,在支持經濟發展的同時,加大淘汰落後產能力度,監督用能單位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淘汰。”第二款為:“禁止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和落後產能項目。”(草案表決稿第十條)
五、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主管部門及行業的評估、審查職責及程式進行簡化後,修改為一條兩款,第一款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統一審批。”第二款為:“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對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報送。”(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
六、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關於重點用能單位採取節約能源措施的內容進行甄別和提煉,修改為:“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訂年度節能計畫,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制度,配備符合要求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大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定期開展能源審計,逐步推行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實時監測。”(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
七、建議刪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能源利用效率明顯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的”規定。
八、在不重複上位法的基礎上,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增加有關農村節約能源的相關規定,即:“加強在農村地區推廣套用規模化沼氣、秸稈、薪柴等生物質能和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微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廣使用符合農村生產生活特點的節約能源設施和節約能源產品。”(草案表決稿第十六條)
九、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第三款對懲罰性電價的表述方式修改為:“嚴格執行能耗限額標準,單位產品能耗執行能耗限額標準,超過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實行懲罰性電價。”同時將第四款修改為:“城市居民生活用電、用氣實行階梯價格制度。”(草案表決稿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
十、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中增加既有建築節能、綠色建築推廣和使用節能保暖材料等相關內容,修改為一條兩款,第一款為:“推進新建建築節約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綠色建築推廣、既有建築節約能源改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約能源管理。”第二款為:“鼓勵民用建築推廣套用能源多元化系統,使用節能保暖材料,對供熱熱能建立科學完善的評估體系。”(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
十一、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保障民眾安全、節能、綠色出行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一款規定,即:“任何單位或者部門不得允許車輛停放占用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十二、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中增加違法主體,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機構未優先採購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節能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採購金額百分之一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二條)
十三、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未按規定使用節約能源專項資金的;”修改為:“對未按規定使用節約能源專項資金不予糾正的;”同時刪去第三項關於“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規定。(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三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對條款順序做了相應調整,從原來的三十二條修改為現在的三十五條。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答記者問

“十三五”是推進轉型發展的關鍵期,我省將全面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節能工作作為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重要工作內容,將面臨新的要求和任務。

為適應新形勢下節能工作要求,規範全省節能管理體制,強化全社會法定節能義務,加強節能執法監察能力,保障節約能源工作有法可依,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4月1日審議通過了《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日,記者就《條例》的主要內容對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作了採訪。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的總體內容。

答:《條例》重點圍繞我省節能工作原則,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執法監察,工業等六大領域節能,促進節能工作的價格、財政、標準等措施,節能市場化機制建立等方面設立了《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與之前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相比,在節約能源管理方面進行了創新。一是根據國家節約能源工作新要求,對能耗強度、能源消費結構、能源消費總量、價格調節、能源審計等節約能源管理方面進行了細化。二是明確節約能源工作實行萬元地區生產總值能耗指標控制制度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制度。三是提出了開展節能量和用能量交易,以及能源消費線上監測建設等。

問:《條例》在節能管理體制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節能管理體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規定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是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節約能源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本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二是對節能監察執法機構進行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日常監察工作,並配套賦予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許可權。

三是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規定節約能源實行萬元地區生產總值能耗指標控制制度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能源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對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及套用市場化機制推進節能工作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統一審批。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對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報送。”

《條例》對節能工作市場化手段進行了相應規定。一是明確提出了要建立市場化節能減排機制,推行節能量和用能量交易制度,並規定具體交易辦法由省政府制定。二是規定要落實國家效能標識和節能低碳產品認證制度,落實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制度。三是提出要發展節能服務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節能服務產業,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發展。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對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的有關規定。

答:重點用能單位作為推進節能工作的重要方面,我省《條例》提出更加細化的有關內容,如規定重點用能單位要“定期開展能源審計,逐步推行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實時監測”,另外,對重點用能單位管理進行了層級劃分,提出“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的名單。市(州)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相關要求,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兩千噸以上五千噸以下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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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下午,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

這是我省重新制定出台的節約能源地方性法規,將於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同時廢止。
節約能源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之舉,也是綠色發展的必然要求。2014年7月,我省成立了立法領導小組,啟動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
歷經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終獲通過的《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在立法過程中,如何突出甘肅特色,始終是立法者關注的焦點。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家及我省近年來節約能源的新要求,對節能管理體制、節能監察體系、節能評估和審查、能源發展戰略、節能管理、節能重點領域管理職能、節能專項資金等方面內容都進行了設定。
條例從總體上確立了節約能源與環境保護、節約與發展並舉等原則,條例中規定:節約能源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科技推動、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節約與開發並舉、節約能源與環境保護共同推進的發展戰略。
為加大節約能源的宣傳教育和全民參與意識,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多樣的節約能源宣傳和教育活動,普及節約能源知識,增強全社會節約能源意識,提倡節約型生產和消費方式。
節約能源成為“硬指標”。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能源目標責任制和節約能源考核評價制度,將節約能源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條例規定,對未完成節能目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其進行約談並督促整改,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條例特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約能源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為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訂年度節能計畫,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制度,配備符合要求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大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
同時,條例規定,定期開展能源審計,逐步推行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實時監測。
農村節能備受社會關注,條例規定,加強在農村地區推廣套用規模化沼氣、秸稈、薪柴等生物質能和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微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廣使用符合農村生產生活特點的節約能源設施和節約能源產品。
條例還規定,在工業、商務、建築、農業、交通、公共機構等重點節約能源領域推廣套用契約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產業。鼓勵、支持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約能源改造,為用能單位提供節約能源分析評價、融資、技術改造等服務,並按照契約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約能源效益。
為鼓勵新能源汽車的使用,條例提出,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和新能源交通工具,鼓勵在停車場、住宅區建設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為鼓勵綠色出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完善公共運輸服務體系,鼓勵和保障居民利用公共運輸工具和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節能低碳綠色出行。
條例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鎮規劃和建設時,應當建設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禁止取消或者擠占。已經取消或者擠占的,應當限期重建或者恢復。
條例還特別提出,任何單位或者部門不得允許車輛停放占用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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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在城鎮規劃和建設時,應當建設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禁止取消或者擠占。已經取消或者擠占的,應當限期重建或者恢復。禁止公共機構採購、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禁止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和落後產能項目。

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依法實施節能監測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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