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

為加強會計管理,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會計管理,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實施會計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建立和實施本單位會計核算辦法、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會計信息化和管理會計工作。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違規辦理會計事項。
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全省會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會計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
(二)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核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三)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評審工作;
(四)受理和調查處理會計人員的申訴、舉報,維護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審查批准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對會計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六)對單位會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七)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工作,指導推進單位內部控制和管理會計工作;
(八)依法查處會計違法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七條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未設定會計機構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會計代理記賬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並簽訂書面委託契約。
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向其下屬單位委派會計人員或者代理其下屬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第八條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取得相應的代理記賬資格,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九條單位會計工作崗位的設定,應當符合內部控制規範的要求,嚴格實行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畫地進行輪換。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工作變動,應當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條大中型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應當設定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經批准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定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
凡設定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的單位,在單位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職權重疊的副職。
第十一條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負責組織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及會計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參與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分析和決策。
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主管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三年,其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及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
第十三條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單位應當保障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時間和必要的費用。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作為會計從業資格檢查登記、職稱評審、聘任和獎勵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與單位負責人有配偶、近姻親、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不得擔任本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出納;與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上述關係的,不得擔任本單位出納。
第十五條會計人員調動或者離職,應當將所管理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未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會計人員非正常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失蹤、死亡無法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組織清理有關會計工作事項,編制會計移交工作清冊,辦理會計工作移交手續。
第三章會計核算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要求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形成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
第十七條單位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審核的原始憑證;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應當依法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
(四)確認、計量、記錄、報告會計事項不符合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
(五)設定賬外賬或者保留賬外資金、資產;
(六)會計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加強成本核算工作,保證產品成本信息真實、完整。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採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九條利用計算機、網路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所使用的會計核算軟體及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會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遵循內部控制規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會計信息系統,加強會計核算信息化,逐步實現財務管理信息化及決策支持信息化。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利用會計核算信息,運用管理會計方法,加強經濟活動的規劃、決策、控制和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制度。
會計檔案包括記錄會計業務事項的紙質資料,採用硬碟、光碟、微縮膠片等介質存儲的數據、會計軟體資料以及其他會計資料。
第四章會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對本單位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監督,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制止、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違法違規的會計事項制止無效時,應當向本單位負責人書面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當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或者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應當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職責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依法對單位以下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依法設定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依法委託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機構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並規範執業;
(三)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實施;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五)是否依法設定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
(六)會計人員任用(聘用)是否符合任職條件及遵循迴避制度;
(七)是否依法設定會計賬簿;
(八)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合法;
(九)會計核算和會計信息化工作是否符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規定;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依法對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檢查。
依法對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反映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檢舉會計違法行為。收到檢舉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不得泄露檢舉人的姓名等信息和檢舉材料的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設定會計崗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不符合規定的;
(二)隨意變更會計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方法的;
(三)隨意變更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原則和編制方法,向不同使用人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的;
(四)在規定賬冊以外設賬或者保留賬外資金、資產的;
(五)會計信息化工作不符合規定的;
(六)未按照規定辦理會計移交手續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二)、(三)、(四)、(五)、(六)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五年內不得再次申領。
第三十一條未經批准擅自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代理記賬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非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可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單位委託非法代理記賬機構或者個人進行代理記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會計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檢舉人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會計工作是經濟管理的重要基礎和組成部分,對於維護和促進市場經濟健康規範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嚴格管理、切實規範會計工作,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政府主管部門的職責所在。目前,全國已有近20個省(市)頒布了地方性會計管理條例。財政部對我省制定條例給予了高度肯定和重視,並對徵求意見稿提出了寶貴意見,建議我省早日出台實施。儘快制定出台我省會計管理條例非常緊迫且必要。
(一)嚴肅財經紀律,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客觀需要。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各項改革不斷深化,會計涉及的範圍不斷擴展,會計業務處理日趨複雜,對會計人員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在現實經濟工作中,一些會計管理工作者和會計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不能嚴格依法、依職責、依程式辦事,不認真行使會計監督權,甚至參與違法違紀活動,為違法違紀活動出謀劃策等。為保障經濟活動健康、有序地進行,客觀上要求我們按照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通過加強會計法制建設和推進依法行政,嚴肅財經紀律,強化對會計工作的監督管理,發揮會計工作維護和促進市場經濟秩序的作用。
(二)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需要。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對會計人員所提供的會計信息質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但長期以來,會計工作中“粗放式管理,粗放式核算”的問題比較普遍,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會計基礎工作不規範、會計監督乏力、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如許多單位不按規定分別設定會計主管人員、出納崗位,部分會計人員無證上崗;一些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擅自擴大開支標準和開支範圍,虛列往來或轉移收支,造成會計核算工作的不規範,使會計收集、處理、利用和提供的信息嚴重失真。推進會計法制建設,加強監管力度,是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會計管理工作的客觀需要。
(三)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和財稅改革發展的需要。
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會計工作是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整個財政經濟工作的基石。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進行,加快經濟轉型、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要求會計工作與時俱進,推進財稅體制改革要求會計工作提供堅實保障。會計理念和會計行為也要實時更新,適應信息化和大數據時代的要求。做好會計工作,不但可以釋放管理因素在經濟轉型中的巨大潛力,加快形成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有助於建立完善、規範、透明、高效的現代政府預算管理制度,進而促進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因此,出台本條例,提高會計工作質量,能夠更好地為財政經濟領域的改革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
(四)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會計法制建設的需要。
近年來,我省會計法制建設加快推進,連續出台了《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甘肅省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評審辦法》、《甘肅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等近十項規章制度,同時還有一批制度辦法正在起草制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定,這為我省會計法制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省會計工作與經濟發展和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相比,仍有廣闊的提升空間,正處於加快發展階段,亟需用法制來進行指導和規範。因此,出台條例更是勢在必行。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4年,我廳將起草條例列入當年全省財政重點工作。經過前期調研論證,依據《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在廣泛借鑑兄弟省區市會計管理條例的基礎上,起草完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
通過召開研討會、函詢等方式,廣泛徵求了我廳各處室、相關省直部門、省屬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的意見。在充分採納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2014年11月,我廳以函詢的方式向財政部會計司徵求意見,並按財政部反饋意見修改後形成了條例送審稿。
經提請省政府法制辦審查,根據反饋意見,2015年5月,我廳與省政府法制辦一起商討,對條例送審稿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在提交專家論證會論證後,採納有關專家所提意見建議,認真修改完善;並經2015年7月10日省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起草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總會計師條例》、《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會計人員工作規則》、《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等。同時,還參考借鑑了其他省區市頒布的地方性會計管理條例好的經驗。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本條例共六章三十四條,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同時結合了我省實際情況,體現了甘肅會計工作的特點。
(一)關於總則。共六條,主要明確了制定本條例的依據和宗旨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基本要求,特別是強調了各單位在會計工作管理中的基本職責和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並細化了財政部門在會計工作管理中的職責。
(二)關於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共九條,主要對各單位設定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進行了規範,強調了會計崗位的設定應符合內部控制規範的要求。特別是針對我省會計人員持證上崗率較低的實際情況,強調了從事會計工作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和基本職責許可權。
(三)關於會計核算。共七條,主要對各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進行了規範,以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因會計法已對會計核算的內容、要求以及會計憑證的填制、會計賬簿的登記、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範,本條例不再涉及。所以本章主要是結合我省會計工作實際,對會計核算中經常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做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並根據財政部新頒布的《關於全面推進我國會計信息化工作的指導意見》、《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管理會計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及《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等規範性檔案,對各單位會計信息化工作及推進管理會計工作明確了要求,對企業產品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規定,以完善會計核算工作,充分利用會計核算信息,提高管理水平。
(四)關於會計監督。共七條,主要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有關政府部門會計監督及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監督進行了規範。因會計法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內容及要求已作了明確規定,本條例主要強調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職責許可權,並對單位負責人處理問題的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另外,根據新形勢和本省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了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職責及內容,以維護會計工作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
(五)關於法律責任。共四條,根據本省實際情況,主要對會計法中未涉及到但實際工作中新出現的問題如會計崗位設定、會計人員聘任、會計工作移交、會計核算、會計信息化等作了補充規定。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5年11月24日對《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提交本次會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法制委員會於11月26日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修改。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未設定會計機構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會計代理記賬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並簽訂書面委託契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5年9月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會計工作是經濟管理的基礎,對規範市場經濟行為,促進經濟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目前,我省會計工作還存在很多問題,亟需通過地方立法來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監督管理,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條例簡明扼要,內容詳實,基本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財經委、省財政廳對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審中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同時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印送省直有關單位和人大代表、常委會立法顧問以及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2015年10月27日,法工委主持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了專家學者對條例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對草案又作了進一步修改。 11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草案二次審議稿。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立足我省會計管理工作實際,著重從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等方面對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對我省多年來執行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辦法進行了完善。較好地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其他各方面意見,已基本成熟。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會計機構和從業人員
1、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提出,隨著代理記賬業務的興起,對代理記賬業務中介機構的資質、從業人員等應當嚴格進行管理,更好的規範會計管理工作。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條例中增加一條四項,即:“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取得相應的代理記賬資格,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
2、有的立法顧問和相關單位提出,應當建立會計機構負責人崗位變動的管理制度,避免單位領導對會計崗位變動的隨意性。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第八條修改為:“單位會計工作崗位的設定,應當符合內部控制規範的要求,嚴格實行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畫地進行輪換。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工作變動,應當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
3、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按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會計主管人員、具體會計從業人員等分層次進行表述,使條例表達更清晰和具條理性。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合併修改為一條三款,第一款為:“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主管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三年。其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款為:“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第三款為:“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及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
二、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相關單位提出,罰則中的罰款額度相對較低,建議做相應調整。法制委員會採納了此建議,在上位法規定的幅度範圍內,對條例法律責任涉及罰款額度的條款做了相應修改。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的文字表述作了多處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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