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四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高中管理工作,規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根據《甘肅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制度改革實施意見(試行)》(甘教廳發[2001]154號)和甘肅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甘肅省普通高中學歷證書發放管理辦法(試行)>和<甘肅省普通高中學生跨省(市、區)轉學、借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甘教基[2005]55號)精神,結合我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改革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甘肅省普通高中學生入學、學籍註冊、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結業、流失等事項的處理。
第三條 普通高中學籍由省、市(州)(以下統稱“市”)、縣(市、區)(以下統稱“縣”)會考辦公室統一管理,沒有設立會考辦的市、縣由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股)負責管理。東風場區、甘肅礦區、長慶局所轄普通高中學籍由東風場區、甘肅礦區、長慶局會考辦公室分別管理,省教育廳直屬學校蘭州一中、西北師大附中學籍由甘肅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辦公室直接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全日制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工作,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各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試辦法,統一組織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條 高中一年級錄取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在規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辦理註冊、報到手續後,即取得高中學籍和高中會考考籍,同時取得全省統一編排的高中學號(高中畢業會考考號)。已取得學籍的高中學生,其它學校不得再註冊登記學籍。
第六條 被錄取的高一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由家長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批准後可延期報到。高一新生在開學後15天內,既不報到,又不辦理延期報到手續者,將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學資格,由學校報市、縣教育局備案。
高中其它年級學生,每學期開學時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報到者,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對待。開學超過15天不辦理報到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其學籍,由學校報市、縣教育局備案。
取消學生入學資格或學籍之前,學校應書面通知到學生家長和本人。
第七條 高一新生辦理註冊、報到手續時,應填寫“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表”、“普通高中學生花名冊”和“學籍卡”。各表冊學生編號均按全省統編學號進行登記,對號審核。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頒發統一的學生證。學生證由省會考辦統一製作,貼1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像片,像片上加蓋市或縣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鋼印。
學生證是證明學生學籍的證件,也是參加高中會考的准考證,學生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偽造。學生證如有遺失,由本人申請補發,學校簽注意見並蓋章後,由學校統一到市教育局辦理新證補發手續。補辦學生證應收取工本費和手續費。
第九條 開學後一個月內,學校須將高一新生花名冊、高中各年級學生異動名冊(含轉入、轉出、休學、退學、復學、流失等異動情況)逐級報縣、市會考辦。
第十條 凡未經統一錄取、沒有取得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學校和教師不得隨意接收其入學和旁聽。學校不得接受已經畢業、結業的高中學生插班復讀。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若發現在招生考試、錄取過程中有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行為的,由教育主管部門予以查處,取消其高中學籍。
第十二條 凡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註銷,不再啟用。
普通高中不實行留級制度,普通高中學生不得留級。

第三章 轉學

第十三條 普通高中學生不得隨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或家庭住址遷移等原因,必須跨縣、市、省轉學的普通高中學生,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所在學校出具轉學證明,經縣學籍管理部門同意後,由市會考辦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四條 學生在省內跨市轉學,須持轉出地市會考辦出具的《轉學證明》、家長工作調動相關證明材料,經轉入地市會考辦審核批准後,學校方可安排入學。轉學必須在開學後1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過期不再辦理。
第十五條 我省普通高中正式在冊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搬遷等原因,確需轉往省外學校就讀時,由所在學校出具轉學證明,經縣學籍主管部門同意後,到市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市學籍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出具由甘肅省會考辦統一印製、加蓋甘肅省會考辦印章的跨省轉學證明,並加蓋市、州會考管理部門印章。
第十六條 省外普通高中學生回戶口所在地就讀,或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住址遷移等原因從省外轉入我省普通高中,根據轉出地會考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憑原學籍所在地省(市、區)或市(州、盟)會考管理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到轉入地市會考管理部門辦理轉學手續。經轉入地市會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重新編排學號,建立學籍。
第十七條 學生轉入新學校後,應安排在相應年級就讀,不得借轉學之機搞留級、復讀或其他舞弊行為。
第十八條 轉學學生的檔案材料由轉出學校密封、蓋章,學生本人攜帶轉交給轉入學校。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手續應在寒、暑假期間辦理,最遲延至開學後2周以內辦理。
第二十條 學校不得無故拒絕有正常轉學理由和手續的學生轉學。學校及老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勸說、強迫學生轉學,也不得拒絕有正當理由的學生轉出。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若因轉入學校私自接收沒有正常手續的學生造成學生丟失學籍,由接收學校承擔責任。若因轉出學校轉學手續不健全,或不符合轉學規定造成學生失學的,應由轉出學校承擔責任,並允許學生回校就讀。
第二十二條 在特殊情況下,學籍主管部門可以安排有正常理由和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學校應予接收。
第二十三條 同一所城市城區內或本縣範圍內的普通高中在校學生,一般不予轉學。
高中一年級學生一般不予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不得轉入省級示範性高中就讀。
職業高中的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就讀。

第四章 借讀

第二十四條 普通高中原則上不接收借讀生。若因特殊情況需要到非戶口所在地借讀,由學生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原學籍所在學校同意、借讀學校批准,予以借讀。學校不得接受無學籍的學生在校借讀。借讀地教育行政部門不受理借讀生的畢業、結業等問題。
第二十五條 借讀期間,學生如在借讀學校參加高中會考,須提前辦理借考手續。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借讀地會考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參加會考,並按所在學校會考等級標準劃分成績等級。
第二十六條 借讀期滿,由借讀學校出具證明,註明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會考成績等級、思想品德表現、社會實踐、體育成績,並加蓋借讀地會考主管部門公章。
借讀生在借讀期間如未參加借讀地高中會考,在離校時,由借讀學校出具借讀證明,註明學習成績、思想品德表現和借讀時間。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七條 普通高中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堅持上學,可以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經所在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同意後,予以休學。休學期一般為一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註銷該生學號。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予休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病休學,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病歷,經所在學校同意後,到縣、市學籍主管部門辦理休學手續。
學生因其它原因休學,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學校同意,縣、市學籍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如患嚴重傳染病,學校可令其休學。
第三十條 休學期滿,學生應於新學期開學前憑休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復學。學校在學生復學申請上籤注意見,加蓋公章後報縣、市學籍主管部門重新編排學號。
因病休學的,復學時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病癒證明。
學生復學,學校應按原休學年級,安排插班學習。
第三十一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復學者,經學生本人和家長申請,學校批准,可延續休學一年。休學不得超過2次。
休學期滿,學生不按時申請復學,學校應註銷該生學號,並不再保留學籍。
學生休學期間或復學後1年內不得轉學。
第三十二條 對申請休學的學生,要嚴格審查,嚴禁以休學為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 退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因個人原因既不能堅持上學,又不適合休學的,可以申請退學。申請退學,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即可。學生退學後,學校應及時上報縣、市學籍主管部門消除學籍。
學生因患嚴重傳染病,連續休學超過2次仍未治癒者,學校可令其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由學校除名並張榜公布,上報縣、市(州)學籍主管部門消除學號。除名前應通知學生本人和家長。
1.新學期開學15天后,未履行請假手續,未經學校同意不到校辦理報到手續的;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70節以上(按每天6節課計算)的;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分的,學校應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條 凡退學或自動退學、除名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滿,達到以下標準,準予畢業: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2.高中畢業會考考試科目各科成績合格;
3.高中畢業會考考查科目各科成績合格。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道德品質惡劣,經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第三十九條 學生達到畢業標準,經省、市會考辦審核同意,發給《甘肅省普通高級中學畢業證書》(以下簡稱“畢業證書”)。
《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審核、編號,市學籍主管部門驗印,學校填寫、頒發。
第四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滿,在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標準中,有1項以上標準達不到,由學校報主管部門批准後,發給《甘肅省普通高級中學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
《結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審核、編號,市學籍主管部門驗印,學校填寫、頒發。
第四十一條 當年結業的學生,學校保留學籍一年,在此期間,學生可報名參加不合格科目的會考,各科成績全部合格後,憑《結業證書》向學校申請換髮《畢業證書》。
學生結業一年後,學校將不再保留學籍。結業學生仍可以社會類考生名義報名參加高中會考,經補考合格後,發給《甘肅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合格證書》是學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學歷證明,也是高校招生、參軍、招工、辦理出國留學手續的重要參考條件,學校一定要認真如實填寫。學歷證書採用手工填寫的辦法,如發生填寫、驗印錯誤,應在發證當年及時向市、州會考辦申請更換,隔年不再更換。
證書填寫必須符合下列規範要求:使用黑色碳素墨水;內容準確無誤,字跡工整;年、月數字填寫必須規範、統一;編號使用號碼機打號;成績用刻制的章蓋印,不得用手工填寫;填寫內容包括數字、成績等級均不得塗改;用印必須清晰;入校時間統一填寫為八月;畢業時間、發證時間根據辦理畢業證的批次填寫,第一批統一填寫為六月,第二批統一填寫為八月。
第四十三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合格證書》丟失後一律不予補發。
《畢業證書》丟失後,學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經縣、市會考主管部門核實、同意後,到省會考辦辦理《甘肅省普通高級中學畢業證明書》(以下簡稱“畢業證明書”)。

第八章 學籍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省學籍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1.負責全省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2.負責印製、審核、發放普通高中《學生證》和《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合格證書》、《畢業證明書》;
3.審核、辦理全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明書》;
4.負責管理省教育廳直屬蘭州一中、西北師大附中學籍,辦理學生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事宜;
5.指導各市做好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市學籍主管部門工作職責
1.負責本市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建立本市普通高中學籍檔案;
2.管理本市所轄各縣普通高中和市教育局直屬普通高中學籍,辦理學生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事宜;
3.印製、發放、匯總各類學籍管理表冊。負責編排和管理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號(會考號);
4.負責審核、驗印、發放普通高中《學生證》,或授權縣學籍主管部門或學校審核驗印、發放。
5.審核本市普通高中學生畢業資格,負責《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合格證書》的驗印、發放工作;
6.指導各縣做好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學籍主管部門工作職責
1.負責本縣高中學籍管理工作,建立本縣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檔案;
2.辦理本縣學生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事宜;
3.匯總各類學籍管理表冊,並及時上報;
4.協助市學籍主管部門發放本縣普通高中《學生證》;
5.初審本縣普通高中學生畢業資格,協助市學籍主管部門發放《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合格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校學籍管理工作職責
1.負責本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2.負責辦理本校學生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事宜;
3.負責填報學籍管理表冊,及時上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
4.協助上級學籍主管部門發放《學生證》、《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普通高中應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高中學生學籍檔案材料主要有:①普通高中畢業生登記表;②學生獎懲材料;③社會實踐證明材料;④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⑤體育合格證;⑥學生體質健康卡;⑦其它。
第四十九條 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由學校學生處負責,設立檔案室,健全規章制度,由專人保管。
學生檔案和學籍表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學生畢業後,根據需要,檔案可轉給就讀的高一級學校,或轉給學生就業的單位,也可由學校保存以備查閱。在校生花名冊、畢業生資格審核表要裝訂成冊,交檔案室長期保存。
學校應從新生入學開始,逐學期、學年對學生德育、學業、體育考核結果進行登記,並記入檔案資料。
第五十條 全省統一編排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號,也是該生的參加高中會考的准考證號。學籍號在高一新生入校註冊後確定,一般使用至高中畢業。學生中途輟學、退學,或因其它原因被取消學籍,其學籍號由市學籍主管部門註銷,不得重新啟用。
學籍號編碼採取10位數,由“年屆碼(1位)+市碼(2位)+縣碼(1位)+學校碼(2位)+學生碼(4位)”組成。年屆為1位數,取高一新生錄取當年年號的末位數,例如:2006年高一新生學號編碼年屆為“6”;市代碼為2位數,全省統一編排;縣碼、學校碼由市教育局發文確定;學生碼為四位數。凡借考的學生,其學生碼為四位數,第一位為“9”,如“9001”、“9002”。一個借考號只能一人使用。
第五十一條 學籍資料的更改
學生學籍資料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貫,必須與其本人戶口簿的資料一致,不得隨意更改。如確需更改,按如下要求進行:
1.更改姓名。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戶口簿原件(填有姓名、曾用名)和複印件;學校在學生書面申請上填注意見,加蓋公章;縣學籍主管部門審核戶口簿原件,經確認後在複印件上註明“已驗原件”,並加蓋公章;市學籍主管部門憑學生申請和戶口複印件辦理變更手續。
改名學生較多時,可用表格加蓋公章代替學校證明。
2.更改出生日期和籍貫。憑戶口簿複印件到學校、縣、市學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普通高中學籍和檔案工作的領導、檢查和指導,對學籍管理中違反規定的做法和人員,應予查究、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甘肅省內所有普通高中。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試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負責解釋。&#6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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