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廠務公開條例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確定機構負責廠務公開的組織實施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應當組織職工對本單位實行廠務公開的情況進行民主監督。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職工(代表)大會決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保障職工民主監督的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事業單位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和推行廠務公開制度。
本條例所稱廠務公開是指企業、事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式,適時向本單位職工公開與本單位發展和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接受職工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條實行廠務公開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有利於本單位發展、有利於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單位的商業秘密、科技秘密。
第四條省、市(州)、縣(市、區)廠務公開領導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檢查、考核廠務公開工作。日常工作由其辦事機構承辦,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實施廠務公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協調、檢查、督促開展廠務公開工作;
(三)考核廠務公開情況,提出廠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四)表彰、獎勵在廠務公開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
(五)領導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市(州)、縣(市、區)廠務公開辦事機構的工作經費同級財政應當予以保障。
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負責本行業、本系統的廠務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廠務公開工作。
省、市(州)、縣(市、區)工會和產業、系統工會協助做好廠務公開工作。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是實行廠務公開的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責任人。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確定機構負責廠務公開的組織實施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應當組織職工對本單位實行廠務公開的情況進行民主監督。
第七條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內容:
(一)中長期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
(二)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年度財務預決算,承包租賃契約履行及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資產轉讓、對外對內擔保、大宗物資採購處理、大額資金使用和產品銷售盈虧情況。
(三)重大技術改造、引進項目和工程建設的投資及招投標情況。
(四)改革、改制、兼併、破產及裁員、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重要的規章制度制定、落實情況,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及工資等專項集體協定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六)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獎金及福利分配方案;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職工住房建設、分配方案和住房公積金繳納管理情況。
(七)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環境保護、計畫生育情況,職工教育經費提取使用和職工培訓計畫執行情況。
(八)職工招用、專業技術職稱評聘、評先選優的條件、程式、數量和結果,解聘和處分職工的情況和理由。
(九)領導人員工資、獎金、補貼、兼職、住房、用車等情況,年度業務招待費和公費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
(十)中層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民主評議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職工(代表)大會決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除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主要公開下列內容:
(一)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制定、落實情況。
(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及工資等專項集體協定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三)職工工資標準、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情況。
(四)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五)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環境保護、計畫生育情況,職工教育經費提取使用和職工培訓計畫執行情況。
(六)裁員方案、解聘和處分職工的情況及理由。
(七)職工要求公開,並經工會和企業經營者協商同意公開的其他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廠務公開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公開。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或者通過廠情發布會、單位內部信息網路、廣播、電視、廠報、牆報等形式及時公開廠務。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廠務公開的內容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遇有重大事項需要公開的,經單位法定代表人、工會組織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予以公開。
需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於會議召開7日前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應當匯總職工對廠務公開內容的意見和建議,向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負責人進行反饋。
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1個月內予以答覆或者說明,需要整改的,應當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公開。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縣級以上廠務公開辦事機構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會同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業組織和同級工會,在1個月內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實行廠務公開的情況,應當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廠務公開領導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其在1個月內改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行業組織取消其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主要負責人本年度評先選優資格,對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不建立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內容公開或者搞虛假公開的;
(三)不建立或者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
(四)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事項,未提交或者未按規定時間公開的;
(五)對需要整改的事項未作整改的;
(六)打擊報復檢舉人、投訴人或者在廠務公開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的。
對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直接責任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廠務公開領導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行業組織和工作人員,在廠務公開監督、檢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拒不受理舉報、投訴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舉報、投訴內容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的;
(三)其他失職瀆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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