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42號
《甘肅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徐守盛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肅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出讓收支納入政府基金預算,土地出讓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全省範圍內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徵收工作。
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應設立專戶,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支情況,並將有關報表和資料及時提供給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
第四條 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省、市州分成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收支範圍
第五條 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以下內容:
(一)土地出讓總價款: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
(二)補繳土地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三)劃撥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州、縣市區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
(四)其他土地出讓收入: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讓契約生效後抵作土地價款的定金、預付款或保證金以及劃撥土地的預付款。
第六條 土地出讓收入的支出範圍包括: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二)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農支出:包括用於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和為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具體為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產和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等。
土地出讓業務費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基準地價和宗地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代理費、評標費用以及相關業務培訓等費用。
第七條 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繳入同級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的一定比例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於土地收購儲備。具體比例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第八條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繳入同級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總成交價款的一定比例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具體比例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第三章 徵收管理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簽訂土地出讓契約,明確約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交地方國庫的具體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契約和劃撥用地批准檔案,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繳款通知書,並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寫“一般繳款書”。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就地繳入同級地方國庫。繳款完畢後,持有效的繳款憑證,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不按照土地出讓契約和征地協定等約定時限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1‰的違約金。違約金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對未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或不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價款,且不能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辦理相關的用地手續。
第十二條 建立國有土地儲備、出讓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契約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繳款通知書以及無償劃轉土地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反饋給國土資源部門。
第十三條 在土地前期開發和轉讓中,通過政府採購、招投標等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和工程監理等單位,降低土地開發成本。
加強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合理控制土地儲備規模,降低土地儲備成本,建立健全土地儲備成本核算制度。
第十四條 已經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改革的市州、縣市區,土地出讓收入徵收按照當地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收入的支出預算根據預算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本年度土地徵收計畫、拆遷計畫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
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留缺口,收支結餘可以轉入下一年度,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條 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
第十七條 每年第三季度,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並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執行。
每年年度終了,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並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建立土地收購儲備項目預決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每年年度終了,要向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決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有關規定,不得以各種名義減免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不得違反規定通過簽訂協定等方式,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直接按征地補償費和拆遷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等。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征地拆遷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應當貫徹國家對征地農民的保障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補償安置費的補償規定,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被拆遷居民和搬遷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對被征地農民發放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公示制度,儘量採取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摺等形式直接發放。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所需的個人繳費,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人民銀行、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實施。省政府1995年9月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第一次修正,2002年7月9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第二次修正的《甘肅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