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二) (二) (二)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甘肅省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劉偉平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甘肅省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建設、套用、維護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是指利用圖像採集、傳輸、控制、顯示等設備和其他相關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進行視頻信息記錄的系統。
第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建設、套用和維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則。
建設、套用和維護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發展改革、財政、建設、交通運輸、通信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相關工作。
供電、通信、廣電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
(一) 城市和鄉鎮所在地的主要街道、路口、過街通道、公共運輸樞紐、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
(二)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公路交界部位;
(三)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所規定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重要部位;
(四) 居民住宅小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
(五)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其他區域、場所和部位。
第八條 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攝像設備的設定應當有明顯標識,做到攝像設備的位置固定、攝像範圍固定。
第九條 下列區域、場所和部位禁止安裝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
(一) 旅館客房、娛樂場所包房;
(二) 單位宿舍;
(三) 浴室、更衣室、衛生間、哺乳室;
(四) 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內可能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操作部位;
(五) 選舉箱、投票點等附近可能觀察到個人意願表達情況的部位;
(六) 其他涉及個人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區域、場所和部位。
第十條 建設和維護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及配套使用的產品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項所列部位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由同級地方政府制定實施方案,分步組織建設和維護。
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列部位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由本單位負責建設和維護。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部位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由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和維護。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參與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建設。
第十一條 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應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與項目主體工程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攝像設備安裝位置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已建成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其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定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監控中心,對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進行資源整合,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視頻信息的共享。
非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應當預留接口,公安機關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經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可與其進行系統對接。
第十三條 政府組織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圖像信息數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存儲管理,非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圖像信息數據由使用單位存儲管理。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調取由政府組織建設和維護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圖像信息數據,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
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調取由非政府財政投資建設和維護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圖像信息數據,應當經該系統使用單位批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前條規定使用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圖像信息數據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出示有效證件和批准檔案;
(二) 履行登記手續;
(三) 遵守信息資料的保密制度。
第十六條 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建立信息保密、值機監看、運行維護、安全檢查等制度;
(二) 對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值機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監督管理,並將值機人員的個人信息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三) 對圖像信息數據的調取人員、時間、用途及複製等情況進行登記;
(四)嚴格按照批准的範圍和內容,提供圖像信息數據;
(五) 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移動攝像設備位置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六) 定期維護保養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保證其正常運行;
(七) 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應當全天運行,不得無故中斷,如因故障中斷運行的,應當立即修復;
(八) 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圖像信息數據的有效存儲期一般不少於30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圖像信息數據要進行複製備份;複製的圖像信息數據交由公安機關存儲,有效存儲期不少於2年。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擅自改變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用途或者攝像設備的位置、攝像範圍;
(二) 改變、隱匿、損毀存儲期限內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原始圖像信息數據;
(三) 擅自查閱、下載、複製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圖像信息數據;
(四) 拒絕、阻礙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及其圖像信息數據;
(五) 其他影響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安裝範圍、日常運行、合法使用、信息安全等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建立保障機制,確保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 安裝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未明顯標示攝像設備位置或擅自改變攝像設備的位置和攝像範圍;
(二) 未按規定將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攝像設備安裝位置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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