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57號
《甘肅省內部審計試行辦法》已經2009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徐守盛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甘肅省內部審計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內部審計行為,維護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獨立監督和評價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一)使用、管理財政撥款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社會公共基金(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三)國有、國有控股或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
(四)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五)上市公司;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其他單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的干涉。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權力機構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保持內部審計人員相對穩定,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財務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忠於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與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單位,應當將從事內部審計人員的基本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報相應的審計機關備案。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內部審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姻親關係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係的;
(三)曾在被審計單位擔任領導職務,脫離被審計單位不滿兩年的;
(四)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審計公正的。
內部審計人員的迴避,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決定。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工作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審計評價;
(四)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營管理和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六)參與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重大契約的簽訂並對其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七)根據需要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畫,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檔案、資料等;
(二)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制訂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意見;
(三)參加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召開的與重大經濟決策有關的會議,召集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四)審查被審計單位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檔案和現場勘察實物,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電子數據和資料;
(五)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六)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准,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七)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八)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的建議;
(九)指導、檢查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內部審計準則、規定,圍繞本單位的中心工作和上級主管部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部署,擬訂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當編制審計實施方案,並報經單位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批准。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應根據審計事項由2名以上人員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組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通知書副本和工作證件。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盤存資產等方式,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六條 審計終結後,審計組應當及時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在報送本單位負責人之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採納。
第十七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本單位或權力機構的審計報告,並下達審計決定;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審計決定的執行。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答覆。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應根據需要安排後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建議和執行審計決定情況。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每年應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工作完成後,應當建立內部審計檔案,並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結論應當作為本單位考核、獎懲、任免所屬單位負責人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應當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內部審計報告可以作為審計機關、有關部門或者社會審計組織進行相關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審計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絕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舉報人的。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或者被審計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協會是內部審計行業的非營利性、自律性組織, 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職責,並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內部審計協會可以接受審計機關的委託,檢查、考核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範圍以外的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