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行政程式的法理與技術

內容介紹

人們對行政程式功能的認識,常常聚焦於其對公權力的控制和相對人權利的保障,而往往忽視其在行政過程中促進決策理性、調整多元價值方面的作為空間。唐明良編著的《環評行政程式的法理與技術--風險社會中決策理性的形成過程》希望通過對環境影響評價行政程式基本法理及其重要節點、制度裝置的全方位審視,一方面對環評這一特殊行政程式進行制度和原理面的檢討;另一方面則試圖獲得對現代社會語境下行政程式多元功能的認識,特別關注行政程式如何設計以促成決策的理性;同時也希冀為部門行政法研究的展開路徑提供一個可能的分析框架。
《環評行政程式的法理與技術--風險社會中決策理性的形成過程》除緒論外共分五章,以環評程式的基本法理一基本構造一核心裝置(公眾參與)一司法保障為邏輯脈絡。
第一章探索環評制度作為一種特殊行政程式建制的基本法理。立足於現代行政程式功能的演變和環境議題的特質,環評程式的功能設計應涵蓋“權利保障與權力制約”、“理性形成和效能提升”、“多元利益調整和整體公共利益保障”、“維護和尊重人性尊嚴”等四大要素。環評程式的法效力取決於環評法規範上是否設有否決權裝置,後者的存廢涉及法益之間的衡量等多種因素。否決權裝置在我國當下的語境中具有現實合理性和法理正當性,但為避免使其淪為“政治的婢女”,有必要增加環評中的正當程式內涵。
第二章聚焦於環評程式的基本構造。環評程式是典型的多階段構造,其中較為特殊的是三大程式節點:其一,在程式啟動時點設計上,“儘早介入”的思想有助於理性形成和權利保障,但我國環評法上存在的“補辦條款”卻使得體現上述思想的條款在實踐中被虛置和弱化。其二,過濾裝置旨在確保大型開發項目環評決策接受高密度程式管控的同時,大量小型項目走向程式“迷你化”,但該目標的實現有賴於在制度上阻止“程式遊戲”。其三,在環評報告的編制與審查程式中,應注意審查的決定結構,審查組織的適法性和審議程式規則設計。
公眾參與是環評行政程式中的核心裝置,第三章論證了這一核心裝置的概念、法理基礎和功能設計。從民主角度看,公眾參與是環評決策中“代表性強化”的制度保障;從法治角度看,公眾參與是基本權程式保障功能或者以參與為本位的環境權的自然演繹;從效能角度看。公眾參與又是提升環境決策理性的必然通道。上述三大法理基礎的並存和聚焦使得環評公眾參與的功能應設計為“風險溝通”,通過風險溝通凝聚社會共識、控制行政恣意、促進理性決策。而要實現該功能定位,在內部條件上,環評公眾參與程式的設計應具備雙向溝通、價值中立、承認差異、促進協商等特徵和要素;在外部條件上,資訊公開是重要基礎。
第四章則在第三章基礎上對環評公眾參與的程式結構進行“精細化”研究。環評公眾參與的程式結構是參與主體、時機、方式等多種元素的設計及其動態組合。環評程式的參與者與環評擬議項目之間的關聯不應限於“主觀公權利”,而應拓展至“利益”。在參與方式上,可界分為從公開說明會到公眾投票的九種形態,其在效力格局上依次呈現出一種“階梯”或者“光譜”,但參與效力並非越高越好,應酌情選擇合適的參與方式。參與主體和參與方式、參與時機需在立法上和個案中實施動態組合,才能實現理想效應。
第五章探討環評程式與司法審查的關聯及其局限性。司法審查作為權利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在理論上對環評程式施加兩大面向的作用:在消極的面向,是保障立法上所確立的環評程式建製得到踐行,從而實現權利保障、促進理性決策。在積極的面向,是調和環評程式中的各方價值,進一步建構風險溝通的場域。事實上,司法在上述兩個維度上的功能發揮同時又面臨很大的困難和局限,因此,在環評這一類充滿政治性、科技性、利益性的行政決策議題中,行政行為的正當性、科學性更多地依賴於上游的立法和行政過程,這也正是本書展開的邏輯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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