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制裁

環境行政制裁是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而承擔行政責任者,依法實施的行政方面的懲罰措施。 環境行政制裁的對象有:①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相對人(以下簡稱“相對人”),對其實施行政制裁是為了申明環境保護法義務的嚴肅性,懲罰恣意污染或者破壞環境的違法者,教育人們自覺地保護和改善環境;②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對其制裁是為了懲罰那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者,防止瀆職,依法行政。。[1]

環境行政制裁的特徵

(1)行政制裁必須體現環境保護法的目的。如前所述,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環境保護法的目的。因而也必然是該法行政制裁的目的。

(2)行政制裁必須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要求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必須正確看待和實施各種制裁形式。明確它們各自的不同作用,不能以罰款代替一切。

(3)行政制裁必須嚴格區分制裁的主體、對象和種類。依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分則是受處分者所在單位或者行政機關、監察部門。行政制裁的對象包括相對人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者。

環境行政制裁的方式

我國現行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行政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有環境行政處分和環境行政處罰。

環境行政處分指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根據行政隸屬關係,依照有關法規或內部規章對實施了環境違法行為的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和違紀行為所作出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它又被稱為紀律處分。

環境行政處分的依據主要是國家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企事業單位內部的規章,如《環境保護法》第38條、第45條關於行政處分的規定,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情節比較嚴重的,除對單位處以罰款外,還要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環保監管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還包括國家關於行政處分的兩部法規,即《公務員法》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環境行政處分由於人員不同,種類各異。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六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七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

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環境與自然資源法或國家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單位或個人所作出的法律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環境行政處分與環境行政處罰同屬行政制裁的方式,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區別,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①實施處罰的機關不同;②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③制裁的對象不同;④制裁的形式不同;⑤救濟方式不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