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指驗收調查需要關注的建設項目影響區域內的環境敏感保護對象,即在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規定的保護目標和批覆中要求的保護目標;由於建設項目實際工程情況發生變更或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能全面反映出的建設項目實際或新增的環境敏感保護對象。依據
敏感保護目標包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護或需要保護的目標,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規已明確其保護地位的目標。生態環境影響評價中,“敏感保護目標”可按下述依據判別:
(1)需特殊保護地區:指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確定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需特殊保護地區,如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家重點保護文物、歷史文化保護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
(2)生態敏感與脆弱區:指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及重點監督區、天然濕地、珍稀動植物棲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熱帶雨林、紅樹林、珊瑚礁、魚蝦產卵場、天然漁場、重要濕地等。
(3)社會關注區:人口密集區、文教區、療養地、醫院等區域以及具有歷史、科學、民族、文化意義的保護地。
此外,環境質量已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區亦應視為環境敏感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