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

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就是大家俗稱的環評上崗證書,該證書的獲取需要通過參加環境保護部組織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崗位基礎知識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考試合格後方能獲取。 崗位證書持有人員具備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基本技能,其所在單位已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或申請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可作為該機構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

介紹

環境保護部統一組織考試,對崗位證書及其持有人員實行統一管理,並定期公布崗位證書持有人員情況。

報考條件

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工作的人員均可自願參加考試。環境保護部按照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組織對報考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證明材料

(一)個人基本情況表一(附一);

(二)學歷證書和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2張;

(四)所在單位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還需提交所在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註冊及變更

崗位證書持有人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環境保護部申請崗位證書變更:

(1)調動單位的;

(2)所在單位變更名稱的;

(3)所在單位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等級發生變更的;

所在單位取得或被吊銷、註銷、取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

因發生本辦法第十條(一)項情形申請崗位證書變更的,應當提交崗位證書原件、專職受聘證明、調動證明以及本辦法第七條(一)、(三)、(四)項規定的材料。

因發生本辦法第十條(二)、(三)、(四)項情形申請崗位證書變更的,應當提交個人基本情況表二(附二)、崗位證書原件、批准變更檔案複印件以及本辦法第七條(三)、(四)項規定的材料。

已經登記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可申請註銷崗位證書。申請註銷崗位證書的,應當提交崗位證書原件以及本辦法第七條(一)項規定的材料。

崗位證書應當妥善保管。崗位證書遺失的,可申請補辦。申請補辦崗位證書的,應當提交本人申請報告以及本辦法第七條(一)、(三)項規定的材料。

環境保護部自收到齊全的申請材料之日起45日內為申請人辦理崗位證書變更、註銷或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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