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環境保護部統一組織考試,對崗位證書及其持有人員實行統一管理,並定期公布崗位證書持有人員情況。
報考條件
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工作的人員均可自願參加考試。環境保護部按照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組織對報考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證明材料
(一)個人基本情況表一(附一);
(二)學歷證書和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2張;
(四)所在單位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還需提交所在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註冊及變更
崗位證書持有人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環境保護部申請崗位證書變更:
(1)調動單位的;
(2)所在單位變更名稱的;
(3)所在單位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等級發生變更的;
所在單位取得或被吊銷、註銷、取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
因發生本辦法第十條(一)項情形申請崗位證書變更的,應當提交崗位證書原件、專職受聘證明、調動證明以及本辦法第七條(一)、(三)、(四)項規定的材料。
因發生本辦法第十條(二)、(三)、(四)項情形申請崗位證書變更的,應當提交個人基本情況表二(附二)、崗位證書原件、批准變更檔案複印件以及本辦法第七條(三)、(四)項規定的材料。
已經登記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可申請註銷崗位證書。申請註銷崗位證書的,應當提交崗位證書原件以及本辦法第七條(一)項規定的材料。
崗位證書應當妥善保管。崗位證書遺失的,可申請補辦。申請補辦崗位證書的,應當提交本人申請報告以及本辦法第七條(一)、(三)項規定的材料。
環境保護部自收到齊全的申請材料之日起45日內為申請人辦理崗位證書變更、註銷或補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