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

申請註銷崗位證書的,應當提交崗位證書原件以及本辦法第七條(一)項規定的材料。 6、 7、

簡介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以下簡稱“崗位證書”)是指參加環境保護部組織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崗位基礎知識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考試合格後取得的由環境保護部統一頒發的證書。
崗位證書持有人員具備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基本技能,其所在單位已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或申請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可作為該機構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
環境保護部統一組織考試,對崗位證書及其持有人員實行統一管理,並定期公布崗位證書持有人員情況。

證書獲取

1 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工作的人員均可自願參加考試。
2 環境保護部定期在政府網站和中國環境影響評價網發布考試計畫,提出考試時間和考試形式。
3 報考人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人基本情況表一(附一);
(二)學歷證書和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2張;
(四)所在單位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還需提交所在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按照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組織對報考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第九條 環境保護部在考試結束後組織評卷,在政府網站和中國環境影響評價網發布考試成績,並自考試成績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考試合格人員頒發崗位證書。
4 崗位證書持有人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環境保護部申請崗位證書變更:
(1)調動單位的;
(2)所在單位變更名稱的;
(3)所在單位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等級發生變更的;
(四)所在單位取得或被吊銷、註銷、取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
5 因發生本辦法第十條(一)項情形申請崗位證書變更的,應當提交崗位證書原件、專職受聘證明、調動證明以及本辦法第七條(一)、(三)、(四)項規定的材料。
6 因發生本辦法第十條(二)、(三)、(四)項情形申請崗位證書變更的,應當提交個人基本情況表二(附二)、崗位證書原件、批准變更檔案複印件以及本辦法第七條(三)、(四)項規定的材料。
7 已經登記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可申請註銷崗位證書。申請註銷崗位證書的,應當提交崗位證書原件以及本辦法第七條(一)項規定的材料。
8 崗位證書應當妥善保管。崗位證書遺失的,可申請補辦。申請補辦崗位證書的,應當提交本人申請報告以及本辦法第七條(一)、(三)項規定的材料。
9 環境保護部自收到齊全的申請材料之日起45日內為申請人辦理崗位證書變更、註銷或補辦手續。
10 參加考試的人員和崗位證書持有人員提交不實材料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保護部不予頒發、變更或補辦其崗位證書。
11 崗位證書持有人員再次參加考試的,不再頒發崗位證書。

持證人的管理

1、 崗位證書持有人員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2、 崗位證書持有人員所在單位為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應當以所在單位的名義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託業務,並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
3、 崗位證書持有人員所在單位為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可在本單位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範圍內主持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章節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專題,並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中的編制人員名單表中簽字,承擔相應責任。
4、 崗位證書持有人員應當正確使用崗位證書,不得私自塗改、出借和出租崗位證書。
5、 崗位證書持有人員應當不斷更新和補充專業知識。
6、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崗位證書持有人員的管理,及時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技術交流。
7、 崗位證書持有人員已調動單位的,原所在單位不得無故扣留其崗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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