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麗市寶玉石協會

瑞麗市寶玉石協會是在國家政策不斷開放,從事寶玉石行銷者不斷增加、交易市場不斷發展和繁榮的情況下,為有利於對寶玉石行業和市場的規範管理,促進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建立“誠信市場”,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推動寶玉石產業和區域經濟持續發展,保證財政稅收而設立的協會。

機構簡介

寶協成立以來,在市委、政府和工商等職能部門的關心、指導下,經過不斷探索及整合而逐步走上軌道。按照團結、教育會員,帶動行業內的經營戶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加強行業自律機制,堅持依法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會員權益的宗旨開展工作。

協會章程

瑞麗市寶玉石協會章程
笫一章 總 則
笫一條、為促進瑞麗市珠寶玉石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強做大珠寶玉石產業,維護寶玉石經營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發揮業主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面步入小康社會的積極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瑞麗寶玉石行業的發展情況,成立瑞麗市寶玉石行業協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瑞麗市寶玉石行業協會由從事寶玉石研究、生產、加工、銷售等方面的單位和個人組成,是寶玉石經營及從業人員和愛好者自己的組織,是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的社會民眾團體組織。
笫三條、瑞麗市寶玉石協會在中共瑞麗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上級協會組織和瑞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導下,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第四條、協會的宗旨:組織、團結教育全市寶玉石行業的團體和個體會員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解放思想、求真務實、與時俱進的精神。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加強全市寶玉石行業的管理和行業自律;維護本行業團體和個人會員的合法權益,做強做大瑞麗珠寶,為瑞麗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笫二章 任 務
笫五條、瑞麗寶玉石協會的任務是: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愛國主義、法制及職業道德教育,做好會員思想政治工作。
(二)宣傳國家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依法誠信經營。
(三)協助政府及職能部門加強對寶玉石行業的監督管理,促其守法誠信,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四)了解並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諮詢等相關服務。
(五)組織開展會員之間、國內外同行之間在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交流;邦助會員了解市場信息;組織開展相關的培訓活動。
(六)了解本行業的發展變化情況,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寶玉石產業發展的建議和參考。
(七)研究探討寶玉石行業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做好協調工作,邦助會員解決生產經營中存在做困難和問題。
(八)組織開展寶玉石產業的研究和學術交流,促進產業科學發展。
(九)關心會員生活,組織興辦會員的福利事業,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
(十)領導本市寶玉石行業各分會的工作。
(十一)收取並管理會費
笫三章 會 員
笫六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
(一)團體會員:凡在本市經營寶玉石的單位(指持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或有關的研究部門,經向協會提出申請,獲準後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具有一定寶玉石專業知識或技能者以及從業者,經申請獲準,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特邀會員:因工作需要,由本會邀請的、願為寶玉石行業發展作貢獻的領導、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的知名人士為特邀會員。
笫七條、會員退會:會員自交回會員證之日起,其會員資格自然消失。(凡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銷的寶玉石經營戶及團體,其會員資格也同時自然消失)。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杖;
(三) 有權對理事會成員提出質詢和任免建議;
(四) 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 向協會反映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意和
要求;
(六)有權參加協會興辦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笫九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和規定;
(二)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接受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為協會提供真實情況和有關資料;
(五)積極為社會公益事業做貢獻;
(六)按期交納會費。(無故超過一年時間不交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笫四章 組 織
第十條、瑞麗寶玉石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市(縣)成立寶玉石行業協會,各片區可視需要成立分會。
第十二條、寶玉石協會的領導機構是同級會員代表大會和它所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和其辦事機構執行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協會工作。
笫十三條、協會代表大會的代表及理事會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
笫十四條、協會理事會推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處理日常事務。
笫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是瑞麗市寶玉石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目標和任務;
(三)選舉產生理事會組成人員;
(四)審查通過協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
(五)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等人士;
(六)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笫十六條、瑞麗市寶玉石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由上屆理事會主持召開,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出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召集。
第十七條、瑞麗市寶玉石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每屆任期三年,按需要設定的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在必要時可以增補理事,但增補額不得超過原有數額的五分之一,理事的增加或免去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特殊情況由理事會通過。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會或理事會會議的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或理事出席方可開會。
第五章 經 費
笫十九條、瑞麗寶玉石協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開展有償服務或興辦經濟實體;
(四)其他收入。
笫二十條、協會的經費由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管理,用於本會的各項工作。
笫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一條、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交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的章程,須及時提交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存檔備案。
笫七章 協會解散程式及解散後的財產處理
笫二十三條、協會的解散權屬會員代表大會。
笫二十四條、協會解散前,須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對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動。
笫二十五條、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社團即解散或終止。
第二十六條、社團解散或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笫八章 附 則
笫二十七條、本章程經瑞麗市寶玉石協會笫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笫二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瑞麗市寶玉石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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