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公交管〔2012〕3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申請條件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在異地從事營運的機動車駕駛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後,可以直接在營運地參加審驗。
第六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二)身體條件情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及記滿12分後參加學習和考試情況。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以及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不予通過審驗。
第六十二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六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參加審驗時,應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申請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說明 |
1,駕駛證 | 提供原件及複印件 |
2,安全文明警示教育憑證 | 提供原件 |
3,《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 | 提供原件 |
4,照片 | 1張 |
受理地址
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隆山東路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