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家警察委員會主席為警察總監,其他成員包括6名議員和2名工人代表。該委員會成員每月至少與警察總監會晤一次,聽取有關警察工作的情況匯報。警察總監由中央政府任命。國家警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中央政府提供經費的管理及劃撥、警察局長任命、制定全國警察招募及培訓的規定、國家警察機構的裝備引進和技術發展工作、系統計算機化和居民登記工作、國際聯絡。截止於1998年,瑞典全國共有警務工作人員21,951人,其中包括16,429警察和5,522名文職人員。
國家警察總局設總監1名、副總監1名,下轄三大國家級警察部門,即國家安全局、經濟犯罪局和刑事犯罪偵查局,及若干行政管理、財務及後勤保障單位,國家警察學院和國家法醫實驗室也直屬於國家警察總局。
組成
國家刑事偵查局
1、犯罪調查處;
2、治安管理處;
3、國家刑事情報中心;
4、國際刑警瑞典國家中心局;
5、安全處(負責空中警察、維和民事警察、機場安全警察);
6、秘書處。
國家刑事偵查局在刑事犯罪調查中同省和地區警察機構相互配合,並給予人力和物資上的保障。
國家安全局
負責安全事務和反間諜工作的國家安全局隸屬於國家警察總局,其成員來自其他警察單位。
經濟犯罪偵查局
1998年1月,瑞典警察總局成立了專門打擊經濟犯罪的經濟犯罪偵查局。
國家法醫實驗室
主要從事法醫分析,其服務對象是執法和司法單位以及刑事司法系統之外的機構。該實驗室還負責刑事科學及犯罪調查方法和手段的研究。該實驗室在打擊暴力、毒品犯罪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省警察委員會
負責該省警察局的總體規劃、資源分配、協調組織、聯合行動和指導省警察機構的警務工作。省警察局負責日常警務工作及整個警察局的正常運轉。
地區警察委員會
由警察局長、副局長和6至10名選舉產生由省一級任命的民選人士組成。委員會領導地區警務工作,對警務工作的計畫和目標、組織管理和經費、警察局長的任命和其他由警察局長提交給委員會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因此,委員會有權獲取信息並對重大事務進行決策,但委員會無權決定或干擾警方的具體行動。
警察的工作以《警察法》和《警察條例》為標準。《警察法》規定的是警務工作的基本準則;《警察條例》在組織、工作和雇員方面規定了更為細緻的條例。《警察法》第一條規定:警察應該維持公共秩序與安全,保證為公眾提供保護和其他幫助;第二條規定:警察有責任預防犯罪和其他擾亂公共秩序與安全的行為、收集情報、依據一般訴訟秩序調查犯罪、為公眾提供保護、信息和其他幫助、履行根據其他法規規定的警察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