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髮展
現金支付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貨幣發行權集中於中央,有計畫地調節貨幣流通,節約現金使用,穩定市場物價。中國的現金支付管理始於1950年4月7日政務院公布的《關於實行國家機關現金管理的決定》。1977年11月28日國務院頒布《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這是中國現金支付管理制度的基礎 。為貫徹執行《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人民銀行於1978年8月18日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草案)》。1988年8月16日國務院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並宣布自1988年1O月1日起施行,《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為與國務院的步調保持一致,人民銀行於1988年9月12日發布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並自同年l0月1日起施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施行至今。
管理內容
(1)現金支付限額的核定。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9條的規定,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五天,但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庫存現金限額應由開戶單位提出計畫,報開戶銀行審批(《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10條)。
(2)現金支付的適用範圍。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開戶單位可以使用現金進行支付的範圍是:①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津貼;②職工的撫恤金、喪葬補助費和各種勞保、福利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③個人勞務報酬;④根據國家規定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⑤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⑥ 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⑦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⑧經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現金支付的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5條,《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7條)。但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8條)。除第⑤ 、⑥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中,支付現金每人一次不得超過1000元,超過1000元的部分,應根據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銀行轉為儲蓄存款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也可以予以支付(《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6條,《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8條)。
(3)現金支付的具體規則。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開戶單位辦理現金支付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一,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按月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第2項)。
第二,開戶單位根據需要支付現金,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時,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1 1條第3項)。
第三,因採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11條第3項)。
第四,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12條)。
第五,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由承貸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l3條)。
第六,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採購所需貨款,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支付。因採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客戶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採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以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人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4條)。
法律責任
(1)開戶單位的法律責任。根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0條的規定,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①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②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③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④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2)開戶銀行的法律責任。根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3條的規定,開戶銀行不執行或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由當地人民銀行負責查處;當地人民銀行根據其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直至停止其辦理現金結算業務等處罰。 ’(3)開戶銀行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23條的規定,銀行工作人員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或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