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性籌資風險

現金性籌資風險又稱資金性籌資風險,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點上,現金流出量超出現金流入量,而產生的到期不能償付債務本息的風險。[1]現金性籌資風險對企業未來的籌資影響並不大。同時由於會計處理上受權責發生制的影響,即使企業當期投入大於支出也並不等於企業就有現金流入,即它與企業收支是否盈餘沒有直接的關係。現金性籌資風險產生的根源在於企業理財不當,使現金預算安排不妥或執行不力造成支付危機。此外,在資本結構安排不合理、債務期限結構搭配不好時也會引發企業在某一時點的償債高峰風險。[2]

特徵

這種風險具有以下特徵:

(1)它是一種個別風險,表現為某項債務不能即時償還,或者是某一時點的債務不能即時償還。它對企業以後各期的籌資影響不大。

(2)它是一種支付風險,與企業收支是否盈餘沒有直接關係。

(3)它是由於理財不當引起的,表現為現金收支預算與實際不符而出現支付危機,或者是由於債務資金期限結構安排不當而引起的。如在資金利潤率較低時安排了資金成本較高的債務,以及在債務的期限安排上不合理而引起某一時點的償債高峰等。這種風險一般只要通過合理安排現金流量即能迴避,而對企業盈利和所有者的收益影響不大。

規避

對於現金性籌資風險,企業應注重資產占用與資金來源間的合理的期限搭配,搞好現金流量安排。

為避免企業因負債籌資而產生的到期不能支付的償債風險並提高資本利潤率,理論上認為,如果借款期限與借款周期能與生產經營周期相匹配,則企業總能利用借款來滿足其資金需要。因此,按資產運用期限的長短來安排和籌集相應期限的債務資金,是迴避風險的較好方法之一。如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五年,則以五年期的長期債務來提供資金需求;商品存貨預計在一個月內鍆售,則籌措為期三十天的短期負債來滿足其需要,這樣能較好地將資產運用期限與借款期限結合起來。

這要求在籌資政策上,儘量利用長期性負債和股本來滿足固定資產與恆定性流動資產的需要,利用短期借款來滿足臨時波動性流動資產的需要,以避免籌資政策上的激進主義與保守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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