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現代公司法之歷史淵源》討論之合股商業組織形式是指:(1)皇室特許成立之公司;國王特許狀有時是根據某一特別法案授予之,有時不是。(2)普通合夥;1844年之前,普通合夥之合伙人數眾多,且由財產授予契約而組建。(3)特殊國會法案許可成立之公司。(4)依照公開法案“有時是通過專利專證”獲得特許(最主要之特權就是以公司某一經理之名義拆與被拆)卻並未據此註冊之公司。(5)依1844年法案成立之公司。(6)依合股公司法案成立之公司,目前以1908併合並公司法為代表。(7)有限合夥。由於設立合股商業組織形式之不同模式有時在同一時間均很風行,有時又在不同的時間分別地流行,有的長久不衰,有的又曇花一現,故《現代公司法之歷史淵源》之寫作儘可能按照時間之先後順序進行,由此每一種模式就不再分開單獨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