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物流與採購商會

珠海物流與採購商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商會簡介
珠海物流與採購商會成立於2006年12月。
商會標誌商會標誌
商會是由珠海市內從事物流與採購的企業、個人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管理組織。
商會的宗旨是: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的作用,溝通政府與物流企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珠海市物流業的發展。
商會受珠海市經濟貿易局指導、珠海市民政局監督管理。
商會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協會為企業提供員工培訓、資質認證、信息諮詢、業務溝通等服務。
商會目前已有珠海港集團、南關物流、百安物流、澳滬物流、物資總公司、金輪子物流、信禾物流、拱北平安、億邦達、岐關車路等大型物流企業的加入。北師大、北理工、城職院、技工學校、三職中等學校的物流學院也加入了商會。目前商會正在廣泛吸納製造企業以及採購供應企業加入。
商會將作為產業的紐帶、企業的橋樑推動珠海物流業的大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培育我市物流市場,推進物流服務社會化,大力開闢國內外物流市場,加快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市場主體,提高企業物流與供應鏈管理水平,規範競爭秩序,營造良好的物流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健康發展, 成立珠海物流與採購商會(英文譯名:Zhuhai Chamber of Commerce of Logistics & Purchasing,縮寫:ZCCLP ),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具有物流與採購業務的企業、個人及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是非盈利性、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發揮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的作用,溝通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內部企業之間、企業與生產者之間和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繫,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推動珠海物流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在珠海市民政局登記註冊,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珠海市科技工貿與信息化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珠海市。
第六條 商會的辦公場所設在珠海市香洲區梅華路華南名宇二期122號商鋪。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物流管理、採購管理和物流產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及法規,協助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管理措施,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企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
(二)施行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不斷提高行業中企業的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三)受政府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與行業統計,整理、分析行業統計資料,定期發布行業信息,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四)開展現代物流與採購方面的理論研究,組織論壇和經驗交流,推廣電子商務、供應鏈管理、倉儲配送、流通加工、貨運代理、招標採購等先進的經營方式,提高企業的經營水平和競爭實力。
(五)組織本行業開展各種與港澳台地區的物流團體的交流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等,促進企業發展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
(六)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對行業內的價格進行指導、監督,防止價格壟斷,促進行業內的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七)開展諮詢服務,為企業提供企業管理、物流技術、市場信息等方面的諮詢,幫助企業實施現代化管理和科學決策。
(八)推進本行業內的企業改革和產業發展,開展各種管理改革、技術創新、企業發展成果的評審認定工作,表揚和獎勵先進。
(九)參與制定和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標準的企業和行為,配合政府進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相關措施。
(十)加強本行業與其他行業機構、新聞媒體等企事業單位的協調溝通,為會員提供更多的服務渠道,使會員得到更多的社會支持和幫助。
(十一)開發信息資源,建設信息網站。
(十二)開展行業的公益事業,為社會服務。
(十三)承辦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分為企業團體會員(簡稱企業會員)和非企業團體會員。
(一)凡註冊登記具有物流與採購業務的國有、集體、中外合資、股份制、私營及其他多種經濟成分組成的企業,承認本商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商會活動的,均可申請成為企業會員。
(二)熱心研究並支持物流業發展的單位、學校、研究機構、其他有關法人團體或組織,承認本商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商會活動,均可申請成為非企業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在珠海市註冊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同業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依規定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授權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優先取得商會在信息、資料、培訓、諮詢、技術等方面的服務;
(七)有權對商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八)有權通過商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得到維護和要求提供幫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並執行本商會的章程,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行業公約,維護商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二)執行商會的各項決議,完成商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向商會提供企業真實的經營情況,以及有關信息資料;
(八)對本商會不公開的信息資料及秘密進行保密;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貳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壹萬伍仟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壹萬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肆仟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貳仟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壹仟元。
(七)航空分會會員按照原分會標準執行;
(八)如果會員單位有困難可申請減免會費,先由會員單位提出申請報理事會批准。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商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商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商會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一)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商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不得超過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3名。監事和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長和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指導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監事會須在監事長主持並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對第三十二條(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報告、建議、質詢及情況反映等須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上報業務指導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或提交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本章程第三十四條所列的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開具合法的捐款或捐物接受票據,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本會必須嚴格按捐贈人的意願使用和處理捐贈款物,並將使用捐贈款物情況如實納入年度財務報告內容。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註銷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接受業務指導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或委託的財務抽審。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商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撤銷和註銷登記後債權債務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業商會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後,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業務指導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並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餘財產處理後,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並經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應當自清算報告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會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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