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技術引進中專利法律狀態審查辦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號)
《珠海市技術引進中專利法律狀態審查辦法》已經1997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黃龍雲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技術引進中的專利審查,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法律狀態審查,是指對該專利是否有效,該專利受到保護的地區、時間和期限的審查。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貿易或經濟技術合作的途徑,從本市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獲得技術時涉及專利技術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 凡涉及專利技術引進的項目,技術轉讓方或許可方必須提供與該專利的法律狀態有關的資料(專利證書複印件和專利權有效證明),雙方須在正式契約簽訂前將上述材料報送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材料後對國內專利進行確認,並於3日內出具其專利法律狀態報告;對國外專利的法律狀態進行審查並於10日內出具其專利法律狀態報告。
第六條 凡涉及專利技術引進項目的契約,應附具經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或出具的專利法律狀態報告,否則,市有關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第七條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外方以專利技術投資的,申報單位應向審批機關提供專利證書以及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或出具的該專利法律狀態報告。
第八條 引進市重點專利技術項目時,引進單位應當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其項目的談判,必須有熟悉專利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市重點專利技術引進項目,是指對本市社會和經濟發展影響較大或專利技術轉讓契約金額超過50萬無人民幣或設備、技術總投資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項目。
第九條 專利技術引進契約生效後,有關單位應將契約副本抄報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專利的實施情況要及時向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